问:谁有权提出工伤伤残鉴定申请?
答: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另外,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提起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因为用人单位负有保证职工在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义务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职工受到工伤伤害,用人单位负有一定的责任。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被赋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是为了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时,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中,由于不同伤残等级对应支付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工作,需要对具体支付数额予以确定,因此增加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申请主体。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
例:
2007年,在广东东莞打工的纪某来到某家具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3月27日,纪某在操作锯台裁板过程中,左手伸向锯台取板料时,不慎碰到运行中的锯条,左手手指受到严重伤害。纪某被公司紧急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但当纪某提出要公司为自己进行工伤认定时,公司却拒绝了。纪某由于尚在住院,不能亲自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纪某让同在当地打工的妻子代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
2008年5月30日,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纪某为工伤的决定书。纪某的妻子继而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2008年8月5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纪某所受工伤构成八级伤残。
家具公司不服此伤残鉴定,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2008年9月11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结论,纪某的伤残等级构成劳动能力障碍八级。
2008年10月20日,纪某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家具公司依法支付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