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谁有权认定工伤?
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有专门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1)企业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 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3)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4)企业所在统筹地区为省级统筹的,由企 业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第5条;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例:
张某是四川省某市电力公司职工,该市已实现社会保险的市级统筹。
2008年10月8日,张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驾驶同事王某的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一辆拖拉机相撞,造成张某右股骨骨折。
该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拖拉机司机违规调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在2008年12月28日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处接到申请书后,调查了有关证人,提取了相关证据,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书。
张某所在的市电力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没有得到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非工伤认定的决定书,法院根据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合法的工伤认定决定。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合法的工伤认定决定,法院有权撤销,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但没有取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判决认定。
本案由于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适用当时的法律条文。根据修改前《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符合《治理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