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钟某和范某系镇西村村民,两家素有交往。2005年,范某为进行肉鸭养殖,向某农村信用社借款,钟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05年4月5日,三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某农村信用社向范某提供贷款30万;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1日至2005年10月10日;利率为7%;钟某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一般担保;保证范围为该笔贷款的所有本息。同年4月12日,某农村信用社按约提供了贷款。2005年7月,因为禽流感等原因,范某养殖的肉鸭价格大跌,投入的资本血本无归,范某和其妻子王某也因此离家出走,杳无音讯。2005年10月,某农村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钟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贷款本息38万元。
令查明:范某和其妻王某共有平房三间,经评估价值10万元。
问:钟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要,应如何承担责任?(该题的主考的问题是债务人下落不明时,保证人是否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解析:
1、由案情可知,《借款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钟某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效,为一般保证人。也就是,范某在主债权债务纠纷尚未审判或者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