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原居住地址: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原居住地址: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宝安区 街道 的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交付当月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照租金额 加收滞纳金. 乙方拖欠租金 个月以上者,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
第四条租赁期限内 方依法支付房屋 等相关费用; 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 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房屋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甲方收取保证金和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相关收据。甲方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按约定退出租赁房屋,打扫好清洁卫生(或交纳房屋清洁费 元),并交清各项费用后,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六条乙方应正常、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及内部的设施,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内部结构;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不得妨碍邻居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房屋交付使用三日内,应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如实填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内,若中途退房,必须提前二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保证金。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