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 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地 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的房屋。建筑面积 ㎡,( 房 厅或 间)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
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每月/(每季应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应于(当月(当季初 天内交清。
四、本房屋租赁合同书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 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 三 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