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出租方 : 射阳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甲方 )
承租方 : ( 以下简称乙方 )
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甲方将自有经营性资产通过公开招标
租赁,乙方参与报名竞投中标,现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房屋房产证号 ; 射房权证合城字第 20110549 号,土
地证号 : 射国用 2011 第 601932 号、射国用 2011 第 601933 号,位
于县城朝阳街。
第二条 ”租赁时间
从2013年”月“日起至 2016 年 月 日止。乙方有违背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万可以立即终止含同无条件路回房屋。
1、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用途的。
2、乙方在租赁期擅自将房屋转租或分租、转让及利用合作经营
等名义变相转租。
3、乙方在租赁期内利用承租房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故意损害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4、乙方在租赁期内有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以及因经营所发
生的必须缴纳的相关税费,给甲方信誉形成恶劣影响的。
5、乙方租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认期未交纳的,甲方按年租金
的 1%每天加收滞纳金,缴纳完为止。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缴纳期限
合同签订时,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一次缴清,即三年租金为
人民币 元, 履约保证金 元,合计为人民币 元
(兰 元 ) 乙方以转账或现金珀款形式一次性支付至息方指
定账 ,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付或者少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甲方以现状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不得
损坏承重墙、结构柱。租赁期间如因经营需要修理、装瑛等规划须经
甲方书面审批后方可实施 ,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交纳及安全生产
1、乙方租赁房屋期间发生的一切税、费,如水电、网络、电话、
电视、环卫等开户费和年度费用 ( 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 均由
乙方交纳与支付,与甲方无关。
2、乙方必须守法经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等
均由乙方负责 ,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租赁甲、乙双方的变更
1、租赁期内如甲方因房屋、土地出让出售或拆迁,甲方提前一
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剩余租金,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赔偿,乙
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还房屋。
2、乙方租赁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第三方经营,应书面向
甲方提出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重新与第三
方签订租赁合同。
3、乙方除租赁房屋土地外,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1、著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条款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者
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