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副收据与提单的法律地位比较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来讲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是指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应收到一份由大副签字的大副收据matesreceipt也称作收货单表明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托运人凭此收据可向船长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然后托运人持提单去银行结汇收货人到开证行付款赎取提单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在以上交易过程中大多数人认为得到大副收据的人便是理所当然换取提单的人而只有拿到提单的人才能去议付行获取货款事实上大副收据与提单的签发并无实质性联系而在一些特定的贸易中提单也并非是唯一去议付行结汇的依据例如在与印度商人所做的铬矿贸易中大多数规定以大副收据作为结汇依据在装货完毕后托运人只要凭借船方或其代理签发的清洁大副收据便可到银行结汇有人会说这只是极特殊的情况但在印度很多贸易中都有视大副收据为物权凭证documentsoftitle的地方习惯因为很少有人使用提单承运人签发的唯一装运单据就是大副收据以下案例可说明问题公司口头向船长承租了一艘船装载由印度公司出运的铬矿船的大副开出具了一份330吨的大副收据但并未签发提单当船抵达目的港时才发现仅有3265吨铬矿短少而公司依据大副收据已经向银行结汇330吨的价款于是就短卸35吨的铬矿而带来的损失起诉的大副证实他已交付所有他收到的货物在本案中H就是凭借大副收据结汇而且获得了足额的货款可以看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人为的赋予了大副收据物权凭证的功能原则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图能够达成一致没有理由就认为不能依照地方惯例使一份大副收据成为结汇的凭证但是一旦大副收据项下的货物发生纠纷损坏灭失等意外事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承运人能否像签发提单一样对货物负有相应的义务或享受免责的权利大副收据是否能完全替代提单所起到的物权凭证的作用呢首先物权凭证是指包括提单码头起货单dockwarrant码头收据dockreceipt仓单提货单warehousereceipt或交付货物的指令以及在正常的商业金融领域交易过程中被视为适当的证明持有者有权接受占有处分其包括的文件及货物的任何其他文件而通常情况下提单可被视为物权凭证提单代表货物交付提单有如交付货物本身法院往往依据提单的持有为标准判断货物所有权的归属以提单转让为标准判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正是由于提单具有这一作用它可用以结汇流通和抵押而大多数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只是对提单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对大副收据在海上运输合同中功能和地位的阐述少之甚少事实上大副收据是否属于物权凭证目前尚无定论海牙规则第六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可以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对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其所享受的权利与豁免或船舶适航的责任等以任何条件自由地订立任何协议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未曾签发或不签发提单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转让并注明这种字样的收据内由此可见针对特定的货物在没有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是可以凭大副收据作为结汇依据的但是即便如此法律并没有赋予大副收据提单一样的功能大副收据只是一种证明货物装船的收据是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货物收到并已装上船的凭证它不像提单一样背面有许多规定承运人义务与权利及免责的法律条款因此就不能明确划定承运人的责任所以大副收据绝不是物权凭证也不具有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它只是体现买卖双方占有货物的初步证据它并没有剥夺承运人反驳的权利也就是说大副收据上的记载并不能对抗承运人的终结性证据一旦该大副收据项下的货物发生纠纷承运人可以否认但是他负有举出反证的责任例如在本案中如果A的大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已交付所有他收到的货物或者证明当时他收到的货物不足330吨是可以免责的由此看来大副收据在海上运输合同中的地位不能等同于提单一般来讲托运人是通过交付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换取提单但是承运人是否可以在未提交大副收据的情况下向货主签发提单呢事实上实际交付货物的人可能仅仅是货主的代理人他通常不愿涉及运输事务而真正希望取得提单的人往往是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例如印度孟买某出口公司C与船东A签订了运输合同委托代理人H在将货物装上船后并从A那里取得了由装货港代理签发的大副收据然后C公司又将大幅收据背书给H以此作为C公司应付给H的费用担保但未通知船东AC公司又从船东那里取得提单并将提单抵押给一家银行最后银行和均对货物主张权利证明在孟买有一个惯例大副收据是一种可流通证券其背书将转移所有权船东除非在提交了大副收据的情况下有义务不签发提单本案中H即为C公司的代理人在取得大副收据后C公司将它背书给H这是因为在印度大副收据可以转让且作为结汇的凭证上一个案例已说明所以H接受了大幅收据并以此作为C付给他的费用担保但这一切船东A毫不知情笔者认为持有大副收据者H是实际交付货物的人但他并不是唯一有权取得提单的人如果大副收据确认并非从实际收受大副收据的人而是从另外一个人那里收到货物特别是所有权由那人享有且承运人和那人订立了运输合同则承运人有权利和义务将提单交给那个人本案中真正的货主C公司恰恰从船东那里取得了提单这在船东看来代理人H完全代表C公司的利益所以在向签发大副收据后再向公司签发提单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船东没有收到任何其他权力的主张船东并不因为没有要求呈交大副收据向真实的货主签发提单而对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大副收据上确认了真实的货主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他从而使他取得货物的占有和所有权对此承运人并没有过错因为要求提示大副收据仅仅是承运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而且即使没有大副收据而有其他证据表明货物已被接受或装船托运人也可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由此看来大幅收据与提单的签发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承运人未接到其他主张的通知且对已装船的货物感到满意的话即便在未提交大副收据的情况下承运人仍有权向该记名人或某个被证明为货主的人交付提单所以此种地方惯例是不恰当的船东知道C是货主且未接到任何其他权利主张将提单交付给C是正当的而大副收据不能代替提单所拥有的法律效力提单持有人比大副收据持有人具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