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不低于2.0;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普通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6。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对外语的要求:
(1)非英语专业学生,必须经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考试成绩不低于340分或校四级最好成绩(按满分为710分进行折算)与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最好成绩按4∶6折算后不低于340分;
(2)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艺体类专业(如体育学、美术学、广告学等)学生,必须参加省英语三级考试并达合格要求,同时也提倡并鼓励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的考试。若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低于300分或校四级最好成绩(按满分为710分进行折算)与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最好成绩按4∶6折算后不低于300分;
(3)英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成绩达合格要求;若经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未达合格要求者,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专业六级测试与口语测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4)修读小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小语种课程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5.对计算机的要求:
(1)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省级计算机水平测试达二级合格标准;
(2)艺体及特殊专业(如体育学、美术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等文科类专业)、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省级计算机水平测试达一级合格标准。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品行不端者;
2.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含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3.必修和专业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的学分数超过此类课程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4.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程中重修门数达3门及以上者(在计算学分绩点时,补考和重修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因外语或计算机水平测试未能达上述规定,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考试达到相应规定者;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成绩不合格),在结业后一年内补修满相应学分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且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3.有特殊才能、突出贡献或有特殊原因,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申请可作为特例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考虑是否补授学位:
1.获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特等奖学金、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之一者,或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市(州)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者。
2.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械设计、结构设计、程序设计、多媒体设计、财会信息化、化学实验技能、电子商务、英语演讲以及艺术作品展评)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
3.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