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不低于2.0;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普通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6。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对外语的要求:
(1)非英语专业学生,必须经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考试成绩不低于340分或校四级最好成绩(按满分为710分进行折算)与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最好成绩按4∶6折算后不低于340分;
(2)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艺体类专业(如体育学、美术学、广告学等)学生,必须参加省英语三级考试并达合格要求,同时也提倡并鼓励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的考试。若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