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
乙方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租赁甲方长城路
16 号龙开御景 1-101、 1-114、 1-116、 1-119 号共四间
店面 ( 建筑面积为 245 平方米 ) 。经双方友好协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相关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
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 16 号龙开御景 1-101、
1-114、1-116、1-119 号共四间店面 ( 以下简称店面 ) 出租
给乙方开餐厅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八年,即从 2014年 10 月 10 起至 2022年 12
月9日止(2014年 12月 10 前不计租金,为甲方考虑让给
乙方经营的筹备时间 ) 租赁期满,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
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但在乙方无
意续租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向甲方交还该店
面。
三、租金和保证金缴纳标准及方式
1、租金标准,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
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 12月 9日,每月租金标
准为人民币拉什元整 ( 半 : 8000元整 )
2017年12月10 日至2018年12月 9 日,每月租金标准
为人民币提什伍佰元整 ( 半8500元整 )
2018年12月 10 日至2022年 12 月 9 日的租金标准 ,
按照 2018年 12 月 10 日前每月抽什伍佰元的基础,自
2018年 12月 10 日起,每年每月递增人民币伍佰元整
( 着500 元整 ) 直至合同期满时止。
2、租金缴纳方式
租金按季提前缴纳,即乙方应在承租期间的季度初提前预
交本季度的租金给甲方,首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为本租赁合
同签订之日支付,租金每三个月 ( 一个季度 ) 预交一次 ,
每季度的十号之前必须付清,乙方若逾期未支付,每超过
一天加收 2% 消纳金,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
回店面。
四、保证金以及保证金支付
为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违反合同规定,在合同签
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吉万元 ( 兰10000
元整 ) ,若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保证金全
数归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时缴纳租金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保证金不退。
五、租赁期间的店面装饰和修缮
1、乙方开业前,若需要对店面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
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税收,工商,物业管
理以及其他的一切费用,同样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不得擅自将店面改造,如需改造,必须经过甲方
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
承担。
3、本合同到期后,以及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
续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