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券基金公司行业税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证券、基金自查重点
(一)营业税检查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检查
(1)检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证券公司采用估值系统核算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的成本及公允价值,估值系统与自营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对接,相关数据直接生成。对于本期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估值表检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检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均在金融商品转让时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 ,检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检查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检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未严格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计算,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2.经纪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经纪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对于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检查信息系统后台导出的检查期间的成交清算汇总表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
对于基金分盘佣金收入,检查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系统导出的数据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检查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基金分盘协议,检查协议中约定的费率是否与业务系统设定的费率一致;关注与基金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暂挂应付或预收账款的情况。
(2)检查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检查准予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可通过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后台导出的业务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检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是否准确。
3.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检查
(1)检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计提是否准确,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导出数据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根据全年的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按照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利率,检查利息收入计提的准确性。
(2)检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的计提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跨期情况。通常,融资融券业务的计息周期与银行计息周期相同,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至月末的利息计入下一个月度/年度。检查融资融券利息的计提周期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结息日,从而少计利息收入的情况。
4.投行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投行业务相关收入的准确性,检查财务顾问合同、改制辅导合同、保荐合同及证券承销合同,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检查账面确认的收入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
(2)检查投行业务收入的完整性,检查投行业务相关的资金流水,审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
(3)检查保荐及承销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从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取得的收入,可通过查询相关的上市公告等公开信息进行检查。
5.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对于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应根据证券公司网站公布的各理财产品管理人报酬计提比例及每日资产净值情况进行检查;对定向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应检查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对相关收入进行检查。同时,检查各项理财专户的资金流水和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2)检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及时性。根据合同或协议及估值系统计提的管理费,检查是否按期及时确认、结转收入;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各项理财专户)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检查。根据基金净值与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检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4)基金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检查。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手续费收入于交易日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检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和手续费的划拨情况。
(5)基金公司的销售服务费收入检查。按照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检查适用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基金公司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的划拨情况。
6、财务顾问、咨询业务收入检查
(1)检查财务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的是否准确、完整和及时。检查财务顾问及咨询合同或协议、以及收款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账面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各项往来科目明细,检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检查是否及时确认了相关收入,是否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
7、检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代理买卖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改制辅导业务收入、保荐业务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检查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票和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管理费的划拨情况;检查信息系统后台业务数据与账面数据是否一致。
(2)业务管理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检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提是否准确。
(3)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买入返售业务。检查原始凭证,并根据买入返售业务资金流水及利率测算相关利息收入。
(4)投资收益。检查金融商品卖出时,成本结转的准确性;检查分红派息计提的准确性、完整性。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检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债券为主)的派息金额。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检查账面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资金流水是否与业务系统的资金流水一致。
(7)基金管理费、手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入。检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是否准确和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8)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检查明细科目,检查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的应税收入。
(9)已缴税金与已提、已申报税金是否一致,检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检查
1.收入总额的检查。一是检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检查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或体现在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是检查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当期的、相关的合理性支出,主要检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支出、证券承销业务支出、保荐业务支出、资产管理业务支出、利息支出等项目。
二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费用的情况,检查“业务及管理费”账户,核实是否将与经营无关的费用计入费用类账户。检查费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根据员工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情况。
三是检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多提折旧的情况。
四是对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及形成的资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五是检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损失,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情况。
3.对基金公司经营成本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虚列代理手续费、尾随佣金;税前扣除的风险准备金是否超标;是否存在虚列业绩报酬;私募基金参投的信托计划、购买的理财产品发生的亏损结转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会计原则;是否虚增股权转让成本;私募基金支付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的其他成本支出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检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营业收入,主要检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基金管理费收入”、“基金手续费收入”、“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并结合“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往来科目明细,检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
(2)其他收入,主要检查“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 。
(3)营业成本,主要检查“业务及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应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