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负债字据法律效力探析
高 治
刘某、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 2005 年 9 月 13 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了
刘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2005 年 9 月 26 日,刘某为张某出具一欠条,
内容为“今从张某 5 万元整,订于 2006 年 12 月份还清。从款人: 刘某”。后刘某未依据欠条
履行,张某遵持从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依欠条给付 5 万元欠款。而刘某则称自己不欠张某
钱,当时是因张某扣押户口本,其为迁移户口不得已才写的从条。
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是有被告签名的欠条。欠条对于债权人而言构成债
权证书,对于债务人而言构成负债字据,一般常见的欠条均标明从债的原因,比如欠借款、欠
买卖合同的价款、欠租金、欠劳务费、从损害赔偿金等等,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
从欠条本身就可一目了然。而本案从从条的内容上反映不出产生从款的原因,现在的问题是: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否就从条的产生原因进行调查?如原告无法就从条的发生原因作合理说明
或欠条产生的原因不成立,则欠条有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如原告虽对欠条的发生原因作了说明,
但却无法就该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