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负债字据法律效力探析
刘某、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 2005 年9 月 13 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
明了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2005 年 9 月 26 日,刘某为张某出具
一欠条,内容为“今从张某5 万元整,订于 2006 年 12 月份还清。众款人: 刘某”- 后刘
某未依据欠条履行,张某遂持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依和从条给付 5 万元从款。而刘某
则称自己不欠张某钱,当时是因张某扣押户口本,其为迁移户口不得已才写的欠条。
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是有被告签名的欠条。 欠条对于债权人而言构
成债权证书,对于债务人而言构成负债字据,一般常见的欠条均标明欠债的原因,比如欠
借款、欠买卖合同的价款、欠租金、欠劳务费、欠损害赔偿金等等,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
发生的原因, 从多条本身就可一目了然.而本案从从条的内容上反映不出产生从款的原因,
现在的问题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否就从条的产生原因进行调查?如原告无法就欠条的
发生原因作合理说明或欠条产生的原因不成立,则欠条有无法律上的掀束力?如原告虽对
欠条的发生原因作了说明,但却无法就该债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