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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笑喜你 上传于:2024-04-23
无因负债字据法律效力探析 刘某、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 2005 年9 月 13 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 明了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2005 年 9 月 26 日,刘某为张某出具 一欠条,内容为“今从张某5 万元整,订于 2006 年 12 月份还清。众款人: 刘某”- 后刘 某未依据欠条履行,张某遂持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依和从条给付 5 万元从款。而刘某 则称自己不欠张某钱,当时是因张某扣押户口本,其为迁移户口不得已才写的欠条。 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是有被告签名的欠条。 欠条对于债权人而言构 成债权证书,对于债务人而言构成负债字据,一般常见的欠条均标明欠债的原因,比如欠 借款、欠买卖合同的价款、欠租金、欠劳务费、欠损害赔偿金等等,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 发生的原因, 从多条本身就可一目了然.而本案从从条的内容上反映不出产生从款的原因, 现在的问题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否就从条的产生原因进行调查?如原告无法就欠条的 发生原因作合理说明或欠条产生的原因不成立,则欠条有无法律上的掀束力?如原告虽对 欠条的发生原因作了说明,但却无法就该债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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