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 房 设 备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株洲市芦淞区汇达厨房设备经营部
甲方( )为筹建市自来水公司机关大楼食堂需购置厨房设备,委托乙方(株洲市芦淞区汇达厨房设备经营部)生产安装厨房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
第一条 工程名称: 自来水公司机关楼食堂厨房设备
第二条 工程地址: 市人民中路
第三条 工程总量:甲方购置的厨房设备数量,乙方严格按甲乙
双方审定的厨房设备清单中的数量、规格供货。工程安装时,甲方负
责将水、电源接到需安装的设备1米处,然后由乙方负责接驳安装。
根据市燃气办规定,炉灶的天然气专用管由市燃气办指定的专业公司
连接,乙方不负责连接和支付连接费用。
第四条 工程总造价:工程完工,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本合同设备清单附件的工程造价单价,按乙方提供的实际设备数量,按实结算。如果甲方根据需要需增加或减少设备,比照本项工程的设备报价清单的价格进行增减。
第五条 付款方式: 设备安装完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程结算,甲方在办理工程结算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以上付款期甲方应严格遵守,按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逾期不付款,乙方对设备拥有所有权,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使用乙方厨具设备,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工程工期:甲、乙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开始生产采购,总工期 20 天完成,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整个厨房设备调试合格交付甲方使用。
第七条 工程质量:乙方生产的不锈钢产品、板材、面板全部采用优质不锈钢。焊接均匀、牢固、表面光洁。并严格按照乙方的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制造,随时接受甲方检查督促。
第八条 设备验收:乙方生产制造安装的所有设备,安装完工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依据为合同质量条款和设备清单附件逐件签收验质,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验收签字后,甲方才能使用设备。如果甲方不及时组织验收,擅自开机使用乙方设备,视为甲方自行验收合格,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第九条 保质期:乙方生产购置的所有产品实行免费保修一年,保修期满,由乙方对产品实行终身维修,做到随呼随到。维修期内,乙方只收配件工本费,不收取差旅费、人工维修费。
第十条 工程结算:乙方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及时组织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