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税率
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 25%
的税率征税。
非居民企业
1.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所
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
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按 25%的税率征税;
2.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所
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或者
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
的所得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低
税率 20% (实际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
特殊税率
1、对于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减按 20%税率征税。
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 1000 万元。
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 (2017) 43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7
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
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
提高至 5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减按 15%税率征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规定比例,
(三)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规定比例;
(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
其他条件。
3、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 15%税率征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
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7) 39 号) 要求,
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
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
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
知如下:
一、自2017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
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