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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瑞地税政 [2010] 23号
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移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的通
知》( 国税发[2008] 30 号 )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
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见附件,从 2010
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
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9 号 ) 规定,其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
得率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二DO一O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