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复习题五
30.证券发行的条件?
31.证券交易所?
32.中介机构的资格、业务范围及职责?
参考答案:
30.证券发行的条件?
发行股票的条件
1.申请初次发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其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同股同权;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7)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向股东支付股利;
(4)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配股条件
1.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向股东配股: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FONT>12月31日)以上;
(5)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9)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4)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5)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
(6)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7)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8)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②、③、⑤)项规定的情形而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不得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⑵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⑶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⑷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⑴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⑵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1.上市公司: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⑵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⑷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⑵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⑶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⑷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31.答: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