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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少数民族各类补贴 (一)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副食品补贴 1、1985年7月,“沪粮城供[1985]368号”文件规定:对本市回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由粮管所发放。 2、1987年6月,“沪企[1987]46号”文件规定,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职工由单位发给、大中专院校由学校发给,无工作单位居民由粮管所发给。 3、1988年6月,“沪财企二[1988]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变动后给职工适当补贴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4、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0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汉族(含其他少数民族)配偶,以及蒙古族、藏族、达斡尔族、锡伯族、鄂伦春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增发二元补贴,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发给一元,另一元由粮管所发给,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由粮管所发给。 5、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1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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