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