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张喆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符合市场需求的特殊用工方式,即满足企业弹性用工的寻求,也能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但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农民工作为劳务派遣员工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通过分析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阐述我国劳务派遣领域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说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劳务派遣;必要性;现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一、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希望谋求更好的生活。但绝大多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能,很难实现稳定就业。大量闲置的劳动力加大了供需市场的不平衡,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劳务派遣机构的出现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劳务派遣机构为用工单位和闲置劳动力提供了一个平台,实现了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提高了供求匹配的效率。劳务派遣机构的存在提高了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同时也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用工单位降低成本
单位要为自己的员工提供稳定的工资和充分的社会保障,所以单位会将自己的员工数量恒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但有些从事中间加工业的企业,随着企业订单增减、经济稳定程度变动,所需员工的数量变动很大。劳务派遣正可以满足这种类型的用人单位的需求,按照淡季与旺季区别派遣员工,从而有效地使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
(三)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要派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务协议,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只有有偿使用关系而没有聘用劳动关系。所以,要派单位承担的人事风险、法律责任能够被控制在最低的水平线上,要派单位可以避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二、我国劳务派遣领域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滥用劳务派遣
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解释何谓“临时性”、“辅助性”和“代替性”。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三性”进行列举式描述,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许多企业大打擦边球,在一些非“三性”的工作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滥用劳务派遣的情形普遍存在。
(二)同工不同酬
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比正式员工工作强度大。根据2011年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15.7%的劳务派遣员工的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8 小时,正式工的这一比例是4.5%;23.8%的劳务派遣员工被调查时上一周实际工作时间为7天,正式工的这一比例只有5.7%。由于适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对于技术性的要求不高且替代性强,所以大多数的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只要“有活干,有饭吃”,对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敢怒不敢言。
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比正式员工劳动报酬低。在全国总工会调查的中发现,农民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存在不平衡的工资比例差,而且调查还未将福利待遇等条件计入在内。
(三)社会保障水平低
根据2011 年全国总工会的针对10000 名员工调查显示:就“五险一金”而言,只有72.7%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养老保险费,73.4%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医疗保险费,60.2%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失业保险费,70.5%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工伤保险费,57.8%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生育保险费,39.2%的被派遣劳动者表示单位支付了住房公积金,远远低于正式员工的缴费率,而且缴费基数很低。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 年12 月20 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 年1 月27 日最新公布,共7 章、29 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