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协议
附件一
甲方:上海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新世界有限公司
电话:021-8888 6666 电话::021-8888 6666
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海运空运铁路出口或者进口运输,达成以下协议:
一、货运代理关系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货运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订舱,陆运,装/拆箱,报关,交付结算运费,代领有关单证等事宜,甲方接受乙方一切合理委托。双方同意以本协议作为货运代理关系的证明,双方均不需另行提供其它文件以证明货运代理关系的存在。
二、业务操作流程要求:
乙方委托甲方为海运/空运/铁路出口或者进口货物的运输代理,在货物出运前给甲方传真订舱委托书,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来办理一切合理事宜。
甲方在收到乙方委托书后即开始订舱、需将订舱信息以书面形通知乙方,在船开前与乙方确认提单内容,船开后及时将正本提单送交乙方。
3. 乙方提供甲方报关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如有任何违反“海关法”,甲方可以退回乙方不予报关,并由此产生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在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更正、电放等事宜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不接受口头通知。如果乙方瞒报,漏报,误报货物重量导致在起运港、中转港或者目的港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风险损失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5.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报关文件,不错报、不漏报、不遗失,做好每份单证的交接、签收工作。
三、费用标准
1. 运价以及其他费用以乙方订舱时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准,如无确认,按甲方援引/公布的运价表为准。
2. 业务进行中所发生的查验、加急、待时、滞期及目的港弃货等非甲方原因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之费用为准由甲方向乙方如实收取,乙方不得拒付。
票货签单前,甲方将所有费用书面传真给乙方,由乙方确认签字回传后方可签单。各项费用中,包含应由甲方转付给海运承运人、陆运承运人、海关、商检等单位的费用及甲方作为乙方货运代理所应收取的合理报酬。
四、月结费用的结算
1. 甲方在每月30号前向乙方递交当月费用账单,乙方如在收到账单的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确认。
2. 对各类费用,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于每月10号之前付清上月及此前所有费用。
3. 逾期未能结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行使针对乙方货物或单证的留置权或质押权,不论担保债权是否因本票而发生。乙方另需以逾期金额的0.4%按天支付违约金。
4. 凡乙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果发生拖延、少付、拒付等情况,乙方仍负有支付义务。
5. 甲方出具的运费发票(或收据),兼有付款通知性质,若乙方收到甲方运费发票(或收据)后并未实际付款,此发票(或收据)不能作为乙方已经支付运输费用的最终证据。
6. 甲乙双方经协商规定双方往来费用发生金额的最高限额为: 500000.00人民币,如甲乙双
方往来费用金额达到或超过最高限额规定,甲乙双方无须按照协议有关结算的条款执行,乙方应立即安排付款程序。在此条款下,除非乙方完成付款程序,否则在此期间合同各项条款甲方均可视作无效。
五、免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