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合同
甲方(房 主);
乙方(租房人):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甲方将位于荔波县玉
屏镇金锣湾步行街的门面出租给乙方从事经营。为保证甲、
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拟订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1 、甲方提供的门面位置于荔波县玉屏镇金锣湾步行街 A
栋一层 15一1 号门面。
2、租用时间: 为2011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4
日,租期为址年。
3、到期后,合同无效。如需延续,甲乙双方协商再订
保同,同等价格乙方有优先租用权。
4、租赁价格: 每月 元, 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即
12 个月门面租赁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
5、租用期间,双方无任何条个,不得任意反悔,和否则
不退租金,房间的各种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改
动,并保证其完好,如员坏应修复或照价赔偿(包括卷闸门)。
6、门面转让必须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不能私自转让,
否则合同无效。
7、门面变更手续费 5000.00 元,由乙方承担付给甲方。
8、乙主负责该门面的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门面卫生
费。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