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租船合同
租赁合同: 租船合同
使用单位: 简称甲方
船舶单位: 简称乙方
1.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同意将船马力吨租给甲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2. 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工作,甲方只有调度权,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
船长负责。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设备等工作,必须经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对船体及
船上设备损坏,退租时由甲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修复期照收租费,因驾驶造成损
失乙方自理,特殊情况造成损失,按海事章程办理。
3. 船在租期内,因气候 (大气、雨、雾等原因湛船均包括在租期内,但机器发生
故障或者船上责任在 2 4小时内跟收租费,超过 2 4 小时由甲方通知船管处按乙收租
费退给甲方。
4. 无论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抗拒的灾害,政府法令和军事行动等情况,甲
乙双方受损,呈请上级按海事处理。
5. 租用期定为年,自 1 9 年月日起至1 9 年月日止,甲方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
五日前向船管处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船舶调回,另行
安排任务。
6. 租金每月为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处即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