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规范模板
为了加强对外公文写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心公文写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公文写作排版
(一)标题:正文标题用小标宋体字2号,遇标题过长需换行可按“长、短、长”或“正(倒)宝塔形”排版;一级标题“一、”用黑体字3号;二级标题“(一)”用楷体字3号加粗;三级标题“1.”、四级标题“(1)”均需加粗。
(二)正文:仿宋体字3号,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行距为多倍行距1.4倍)。
二、 公文写作格式
(一)眉首: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会签人等要素组成。
1.主体: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等要素组成。
(1)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或特定词用引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停顿用空格符或换行。
(2)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应按其性质、级别和有关规定或惯例依次排列,同性质或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顿号,不同性质或级别的机关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