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么判断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是否合法?
答: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的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
1)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判断是否合法:
a)委员会组织结构是否合法
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与工作规则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在组成上一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即:须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b)鉴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2)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疗机构,则需要符合《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a)属于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b)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c)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d)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e)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条第2款。
例:
王某2006年9月开始在西安市某钢铁制品公司开始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10月16日,王某在工作中遭受身体伤害,两只手臂都有不同程度的骨折损伤,经就诊的工伤定点医院医疗诊断为:1、左孟氏骨折,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王某于2007年10月16日至2007年11月28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43天。
2007年12月底,根据王某妻子代王某提出的申请,当地劳动保险部门作出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书。
2008年4月,王某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相应工伤待遇费用,由于王某当时还没有做工伤伤残鉴定,仲裁庭中止了审理。
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1月18日,王某因为工伤在老家湖北省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
2009年1月20日,王某向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1月30日,王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伤残等级9级,没有确定停工留薪期。
王某不服此结论,刚好又在领取鉴定结论书时听到工作人员议论有位医生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托关系进入了专家库,而这位医生正是给自己做鉴定的主要负责医生。于是王某以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