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
承包方式:
1.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工期天数:
1.3 合同价款: ---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
2.2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
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的需要。以乙方
进场施工作为乙方验收依据,该部分甲方工作完成。
2.3 负责配合乙方对本工程涉及的物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
调工作。
2.4 负责对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认质认价。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 向甲方代表提供装修施工方案、主材封样,并经业主确认,
提供工程预算表,主材料的品牌及样品单价。
3.2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
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和围护。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
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3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
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甲方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由乙方需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由乙方负
责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3.4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
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镶款。
3.5 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3.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
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
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或由乙方负责修复,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甲
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
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工期
4.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工期日历数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
内容。
4.2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4) 工程款未按时支付《超过 15 天以上)。
55) 遇气候不宜施工等不可抗力因素。
《6) 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如因甲方自购主材迟迟不能
到位延误工期)。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的 3 天内, 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
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的7 天内予
以答复,和逾期不巴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乙方工期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造价的05%%罚款。
第五条;质量与检验
5.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
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