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东校区
第30栋全额集资高层住宅楼分配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广大教职工的住房条件,学校决定在东校区建设第30栋高层住宅楼。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房改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集资建房分配原则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进行分配;
2、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每个教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处含有福利性质的住房;
3、教职工集资房按序列、职称(职务)和积分高低进行排列的原则。各系列排序如下:
⑴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正高、副高、中级、初级;
⑵行政系列: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
⑶工人系列:高级、中级、初级。
4、选房过程中,如积分相同,以工龄、到校报到时间顺次进行排序。
二、房源数量及户型面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自筹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我校兴建第30栋高层住宅楼共120套,分C、D户型,均为四室两厅两卫,各60套,其中:C户型每套建筑面积约为128.78㎡;D户型每套建筑面积约为133.27㎡。以上户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竣工后公布的资料为准。
三、集资对象和条件
1、我校教职工以自住为主的无房户(即未购买公房的住户)和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教职工,户口在南宁市的,均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工作的双职工,只限一人参加集资。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96】40号)规定,在校园内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必须到学校房改办签订退房协议;住房在校外市内的,要提供对方房改部门出具的未购买公有住房证明或退房协议书(证明);从区、市外调入的教职工要提供原单位所在市、县一级房改部门出具的未购房证明或退房协议书(证明)。
四、集资房选购程序
1、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送学校房改办公室。配偶不在本校工作的,须提供配偶所在单位住房证明材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集资房选购。
2、根据《广西民族学院住房分配管理条例》民院总发【2000】07号规定,先选房后建房。
3、住户选房后,每户到财务处交1万元报名费,报名费主要是用于建房前期费用并确认实际参加集资建房人数。
4、对在配偶单位已购有福利性住房,又符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