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考试面试时政热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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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多年前,明代张居正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确,古往今来众多史实表明,如果有了法律而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
一、为何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是严格执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完整“链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解决了,执法越来越成为整个法治建设链条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掉了链子,立法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同时也会对司法和守法带来严重影响。
社会生活中我们也能感到,现在法治领域发生的许多问题,更多的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的。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意见和诉求,也更多集中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来。只有严格执法,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才能切实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必须严格执法。如果有了法而不严格执法,法律就成了“纸老虎”和“稻草人”,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势必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对法治的信仰。只有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才能发挥治国重器的作用,全社会才能形成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严格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执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社会就失去了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坚持严格执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正当权益,才能彰显公平、伸张正义。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严格执法。行政机关是执法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的执法工作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的。各级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体现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关系法治中国建设成效。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突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和不作为、不勇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进一步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建设法治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二、为何要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一段时期以来,“权力清单”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成为社会热词。2014年6月,浙江省在其政务服务网站上“晒”出42个省级部门的4236项行政权力,成为全国首个在网上完整晒出省级部门权力清单的省份。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已向社会公开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各省级、市级、县级权力清单正在陆续公布,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所谓权力清单,通俗地说,就好比一份政府对外发布的“菜单”,政府有多少权力,菜单上写得一清二楚,除此之外,政府不得行使其他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质上是通过梳理行政权力,解决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对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是推进严格执法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各级政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职权法定,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法外无权”,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通过法定化方式确定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边界、机构职责设置与人员配备等,使得政府各项职能从内容到形式、从行为到程序、从决策到执行都符合法律规定。权力清单制度是推行职权法定的重要举措,要继续深化完善这一制度,编制好涵盖各项权力的清单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清理法外设定的权力事项,并杜绝违规新设,坚决消除设租寻租空间。
依法履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各级政府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履职、全面履职、履职到位,为市场发育、社会发展、人民利益服好务。一方面,属于法定的职责,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另一方面,超出政府法定职能的事项,不得乱作为、滥用权。
规范事权,厘清不同层级政府权责。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界定不合理、不清晰、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要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合理清晰界定政府间事权。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促进政府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三、为何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行使决策权是否依法合规,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频频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决策失误事件,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的领导“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任务。
所谓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指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无论时间过去多久,也无论事发时责任人是在岗在任,还是升迁调转或退休,都要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与以往关于决策追责的规定相比,这一制度的最大亮点在于“终身追责”,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实践表明,一些重大决策从提出、实施到产生效果时间周期长,决策正确与否短期内难以得到验证,一旦多年后出现问题,当初参与决策的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或退休或调任,责任已难以认定追究,大多不了了之。“终身追责”犹如为决策者戴上了“紧箍”,督促、警诫其时刻尊重和敬畏决策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进行决策。
现在,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尽快把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让人们见到成效。要完善责任追究配套制度,实行决策绩效评估机制,科学判断决策失误;建立决策案卷制度,准确识别责任归属;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到重大决策严重失误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杜绝违法决策,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比如,要健全法定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比如,要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前,必须开展内部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比如,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一支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
四、为何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对于流动个体无照商贩,工商可以管,食品安全部门也可以管,市政城管也能插手,处罚的时候,“一人违章多家罚”;一旦出现问题要问责的话,谁都可以推脱。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都管都不管”、权责不清楚的问题。
对行政执法者来说,有权必有责,有多大的权就有多大的责。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任务,必须结合实际加以落实。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纠正、追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许多重要新举措,与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起,成为下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队伍需整合。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队伍设置过多过细,仅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就有8万多个、编制135万多名,同一领域、同一事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