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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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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稚 上传于:2024-04-17
嘉兴市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的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其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等真实无误。   甲方:                               乙方:                 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所地: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下列第    种合同类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起至                                   完成为止。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为                                   (可另附《岗位说明书》)。 第四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      种工时制执行; 标准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       (年、季、月、日),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发生工时制调整,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变更。 第八条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时间的起止进行调整。甲方应尽可能安排乙方在正常时间之内工作,如确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乙方到岗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的工资按以下          种形式执行; (一)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二)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其他工资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形式:                          。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工资晋升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应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必需的真实材料。 第十五条 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工资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甲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符合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保护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和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岗位要求,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岗前、岗中、晋升等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乙方服务期限。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书的约定。培训协议书系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密及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内及终止和解除合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按保密协议的约定执行。保密协议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由于乙方所在岗位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需要限制乙方在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一定期限的就业的,双方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由甲方支付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同时约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乙方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离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着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在试用期内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金养老保险待遇;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发生后或解除、终止作出后当日向乙方出具或依法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对方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起仲裁、诉讼。 特别约定 第四十条 乙方变更通信地址或手机、固定电话等其它联系方式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10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或乙方最后一次告知公司的通信地址向乙方送达文件后,视为已送达。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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