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伙协议书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法达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经营场所:
第四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聘请 为本合伙的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仁里煤矿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原合伙人共两人(以下共同简称为甲方),分别是:
1、 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2、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第六条:新合伙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XX,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第七条: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元整,占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50%。
第八条:乙方出资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于XX年 月 日预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第二次在XX年 月 日之前将余款全部付清。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应对应缴未缴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本合伙的合伙人。乙方入伙后即以其50%的股份比例享有入伙后的各项合伙人之权益,承担入伙后各项合伙人之义务。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出具《新合伙人出资证明》贰份,壹份由甲方持有,壹份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以乙方占仁里煤矿50%的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此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乙方入伙前涉及仁里煤矿的任何纠纷及遗留问题均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入伙前仁里煤矿的所有债务亦均由甲方负责清偿,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债务。若乙方因入伙前之纠纷、遗留问题和债务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必须全额赔偿乙方之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入伙后的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各合伙人所占仁里煤矿的股份比例为据,按股份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原合伙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合伙业务,甲方必须积极协助。其权限是:
1、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2、出售仁里煤矿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物品(货物);
3、负责全矿职工安排、销售、财务管理等,甲方应积极做好上层关系、周边关系、当地纠纷等事宜,但不得干扰乙方进行仁里煤矿的正常经营管理,尽最大努力保证仁里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
4、财务管理方式:乙方应每月结算公布一次财务的盈余分配表和财务支出分摊表。要每月及时在下个月3日前公布公摊费用,重大资金开支必须向全体合伙人商议后,方可开支。
5、仁里煤矿的煤炭销售价格需经全体合伙人统一议价后方可定价销售,合伙人以外的购货人必须以现金形式购买煤炭方可发货。合伙人购买煤炭每月结帐付清,逾期不支付货款将从股本资金中扣除,不能有任何拖欠理由。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每 向甲方报告合伙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其经营合伙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所产生的费用及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