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08-2009学年学费缓交暂行办法
解决学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仍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申请缓交部分学费。缓交获批准后,可享受已缴清学费学生的同等待遇。
申请对象
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因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学生
申请条件
以往学年没有欠费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临时困难学生须提交有关证明
第三条 申请时间
老生:2008年6月25日之前
新生:新生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 缓交金额:缓交上限为6000元
第五条 缓交期限(统一日期)
缓交日期
2008年11月30日
2009年2月15日
2009年4月25日
特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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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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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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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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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材料:《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填写《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 院系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缓交金额、缓交日期是否有误。初审通过后,汇总申请人的原始申请材料,填写《申请学费缓交学生名册》,在7月1日前(新生在9月17日前)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3. 各院系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学生总数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