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妊娠劳动合同可顺延
4 月 28 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女职
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发现妊娠反应引发的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尘埃落
定。该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确认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机械厂的劳动合
同顺延到 20xx3 月 7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此间的工资报酬 910 元,同
时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280 元。
原告韩某原系某机床厂〈国营企业) 女职工, 于 xx 年入厂。xx
年,机床厂进行了改制,资产出售给苏某后,更名为某机械厂。 企业
改制后,韩某继续留在更名后的机械厂工作。韩某与机械厂续签合同
至20xx12 月 31 日。20xx12 月 1日,机械厂书面通知韩某,劳动合同
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 20xxl 月 10 日前到厂办
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等。
20xxl2 月 3 日,韩某工作时右眼受伤。同月4日、 6 日,医院
诊治医师建议其休息 6 日。20xx2 月 24 日,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其为工伤。 同年 7 月 15 日, 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为零级(不
够级)。20xxl 月 4 日,机械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