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妊娠劳动合同可顺延
4 月 28 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女职
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发现妊娠反应引发的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尘埃落
定。该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确认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机械厂的劳动合
同顺延到 20xx3 月 7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此间的工资报酬 910 元,同
时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280 元。
原告韩某原系某机床厂〈国营企业) 女职工, 于 xx 年入厂。xx
年,机床厂进行了改制,资产出售给苏某后,更名为某机械厂。 企业
改制后,韩某继续留在更名后的机械厂工作。韩某与机械厂续签合同
至20xx12 月 31 日。20xx12 月 1日,机械厂书面通知韩某,劳动合同
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 20xxl 月 10 日前到厂办
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等。
20xxl2 月 3 日,韩某工作时右眼受伤。同月4日、 6 日,医院
诊治医师建议其休息 6 日。20xx2 月 24 日,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其为工伤。 同年 7 月 15 日, 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为零级(不
够级)。20xxl 月 4 日,机械厂向韩某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书,注明因
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韩某到厂办理相关手
续,领取经济补偿金。
20xxl 月 8 日, 机械厂知悉韩某怀孕, 遂于同月 13 日在镇政府计
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书面通知韩某,要求其于 14 日到医院采取
终止奸娠手术。2 月 6 日,韩某到医院妇产科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
医师建议其休息 30 日。
另查明,xx 年以来,韩某的月工资扣除社会保险后为 390 元。
20xoxd 月 14 日,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除对
其它一些问题提出仲裁要求外,主要申请仲裁委顺延、续签合同。同
年9月3日,仲裁委仲裁后,韩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韩某诉称, 厂方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时, 我正在病休期间,
且 20xxl1 月底已有身孕,应当顺延、续签劳动合同。韩某同时还对
其它事项提出了诉讼请求。
被告机械厂辩称: 原告韩某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劳动合同期满的依据为当事人的约定或
法律规定。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内,
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
期满为止。本案原告韩某发生工伤后,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伤残零级,
可根据伤情享受工伤医疗期。按医疗主治医生的诊治意见,原告韩某
的工伤医疗期为 6 日,于 20xx12 月 9 日期满,故该工伤医疗期不构
成劳动合同期顺延的理由。20xxl 月 1 日,发现韩某在劳动合同期满
前已意外妊娠,依法应当顺延劳动合同。同年 2 月 6 日手术后,医生
建议原告韩某休息 30 日, 故其劳动合同期应顺延至 20xx3 月7日止。
此间的工资亦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告韩某作为原国营企业职工, 合
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被告机械厂依法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
支付标准以 12 个月为限。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
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2019]280 号函之
规定,除对其它事项作出判决外,对顺延合同、工资报酬和终止合同
作出了前述判决。
评析: 本案涉及女职工妊娠顺延合同和原国营《有) 企业职工合
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关规定问题。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 29 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仅是对用人单位预
告解除权的限制,即劳动者如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预
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就被禁止使用。 但对用人单位戒除的限制不波
及随时通知解除条件, 例如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因犯罪被国家有关部门
扎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劳动法》第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