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境 监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环监字 号
委托方:
受托方:* * * * 环境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点:* * * * 环境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监理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 * * 环境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就* * *燃气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环境保护监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监理范围
1、大气
2、噪声
3、固体废弃物
4、生态
第二条 监理目标
按照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理,检查承包商环境保护措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对承包商环境保护违约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环境问题,协助委托方编制竣工验收方案。
第三条 监理任务
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以及翁牛特旗乌丹镇燃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已完成建设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期影像资料等,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的进度等投资、综合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
2、按工程承包合同督促承包单位编制施工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3、检查承包单位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规范、协调与约束承包商的环境保护行为,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事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
4、认真做好环境监理信息管理。
第四条 监理工作内容
1、大气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的防治措施进行监控,督促承包商落实各项措施,使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督促承包商采取措施加强各工区施工便道管理与养护。
2、噪声
对噪声源,以及对生活区的附近居民区影响较大的施工和运营期噪声防治措施建设、运行和处理效果等进行监督,督促承包商落实防治措施,并根据监测结果,分析评价噪声是否达到了国家标准,通过监理专题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3、固体废弃物
对施工废渣、施工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设施运行和处理效果等,督促承包商落实防治措施。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以满足施工区环境安全和现场环境管理的要求。
4、生态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生态系统的保护,监督各承包商落实各项既定的保护措施,针对环评报告书中尚不具体的保护措施,环境监理项目经理将视实际情况,提出补充保护措施。
第五条 委托方的义务
1、审查受托方提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受托方。
2、将受托方环境监理成员及其监理权限等及时书面通知各相关标段承包商,确保承包商接受受托方的监督管理
3、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配合受托方开展环境监理以及工作联系;在受托方组织环境监测工作期间给予配合和协助。
4、对受托方请示解决的问题,委托方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做出决定。
5、监理人员吃、住及办工场所应由委托方解决。
6、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监理费用。
第六条 受托方的义务
1、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现场监督检查职能,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通过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
2、在本合同生效后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向委托方报送监理总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经委托方批准同意后进驻现场。根据监理规划的要求组织现场监理力量,保证现场常住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1)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具有一定的监理经验。
2)监理人员通过驻场、旁站、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理。
3)监理机构自备完成监理工作所需的各种设备、仪器。
3、对环境监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通过本环境监理机构书面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处理。
4、合同实施过程中,以监理整改通知单、月、季、竣工总结报告的形式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环境监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负责所提交的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其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秘密或委托方、承包商提供并声明的秘密,国家规定要求的除外。
6、参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七条 委托方的权利
1、有权对受托方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有权要求受托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提交现场记录和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整改通知单、月、季报告及竣工总结报告)。
第八条 受托方的权利
1、对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有建议权。
2、有权审核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度计划,检查、监督计划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