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江 西 省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名 称:
乙 方 姓 名:
二○一四年六月
签 约 须 知
1、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双方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6、签订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填写,不用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7、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4年 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为期一年,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工作。工作地点:邹桥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甲方因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及《邹桥乡机关管理制度》执行相应的定时工作制。
2、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岗位工资的标准,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现定为贰仟元,以后按国家规定、和薪酬方案晋升乙方工资,提高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参照每月贰仟元工资标准执行。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德安县最低工资标准,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4、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