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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寄托 上传于:2024-04-24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针对新劳动法的劳动合同 针对新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论坛会员从律师那里拿过来的,应该是为规避企业风 险而从企业角度出发拟制的,但是各位可以对比一下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合同,更好地维 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对即将踏入社会或者以前从未注意合同重要性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 姓名 经济性质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本 地让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和信,年月日年月上 鉴证机关鉴证人(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目 本合同共 页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芝动 法》 和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双方平 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订立下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二)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 止。 三)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 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个 月。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 《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 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 终止。也就是说,劳动侣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 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 【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 ,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 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 种) 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 《二) 乙方应按甲 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 乙方同意在甲方 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 作地点。 注: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 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 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 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 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 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 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甲方由 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二)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 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 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 假。 注: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 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 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 《四) 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 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注: 劳 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 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 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 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本条〔二) 约定工资的 80%,并不 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 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 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 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 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 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 《三)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 资,发薪日为每月 25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 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 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 工资标 淮,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 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 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 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 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 乙方因工负伤〈死 亡) 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 乙方在劳动合同 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 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 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 《二)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 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三)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巧和处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 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 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 的: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 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 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修订。对 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 39 条第 5 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 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拟订,无变化。 【四)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 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拟 订。 《五)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 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患职业 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连 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修订。 《六) 乙方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拟订。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 甲方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和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1款拟订。 《〈八)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2 款拟订- (〈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 本合同期满的; 2. 乙方开 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 告失踪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拟订。 《十一) 甲乙双方应提前 30 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 合同。 《十二)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 订劳动合同。 注: 实际工作要严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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