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王)严重失归,营私舞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硬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为)补依法筷完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