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员工王某 2010 年入职用人单位,职务为司机兼任出纳,2018 年 1 月
9 日,王某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区信访调解中心投诉,同年 1 月
16 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之一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答辩称王某所开车辆已报废, 司机岗位已不存在, 而其兼职的出纳工作,
因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成 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金 10 万元,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司机
岗位因王某原驾驶车辆报废已不存在,双方昌约定王某兼任出纳一职, 但王某不
具备独立担任出纳职位资质,用人单位无法安排王某在原出纳岗位继续工作, 用
人单位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届于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认定
为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 万元。王某与用人单位都不服一审
结果,双方都提起上诉, 最后二审法院又改判支持王某主张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10 万元的请求。
一、协商解除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什么不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按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公,经济补
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经济
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因此差别很大-
二、 本案车辆报废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代理人提交了用人单位的车辆信息查询单作为证据,用于证
明用人单位名下还有其它车辆, 一辆车报废不足以导致司机岗位不存在且王某著
任出纳工作,提出客观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仍可继续履行。二审法院
最后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没认定为重大变化,
本代理人同时提出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王某工作能力不足,未
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和调岗, 无证据证明解除之前与王某进行过任何协商,属单方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三、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用人单位由于市场
和自身的原因存在发展变化是必然的, 如工作岗位存在短缺, 出现富余人员的情
况等,本案中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与原有的客观情况发生了
一定的变化, 但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工作能力不足, 不能
胜任工作的事实,也未证明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出现短缺,出现富余人员的事实,
未能显示用人单位已经穷尽了用人单位相关的行政救济措施, 协调安置解决王某
的实际工作问题,也未提供关于与王某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 因此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
偿金。
四、律师分析和建议
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