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员工王某 2010 年入职用人单位,职务为司机兼任出纳,2018 年 1 月
9 日,王某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区信访调解中心投诉,同年 1 月
16 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之一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答辩称王某所开车辆已报废, 司机岗位已不存在, 而其兼职的出纳工作,
因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成 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金 10 万元,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司机
岗位因王某原驾驶车辆报废已不存在,双方昌约定王某兼任出纳一职, 但王某不
具备独立担任出纳职位资质,用人单位无法安排王某在原出纳岗位继续工作, 用
人单位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届于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认定
为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 万元。王某与用人单位都不服一审
结果,双方都提起上诉, 最后二审法院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