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甲方: 借款 人: 身份证号
共同还贷人, 身份证号:
乙方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简化中心借款职工偿还贷款提取流程,降低借款职工造期风险,方便广大缴存职工偿还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约定-
二、甲方自原委托乙方丝月按时从四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还四方
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提取额为四广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当借款人存在多笔未结消贷款时,只能
选择其中一笔签约。
三、甲方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扣划顺序为借款人、共同还货人。借
款人与共同还货人账户可用余额之和小于当月应还本息额时,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还款
账户内的资金,借款人应确保银行还款账户资金讽足。
四、应关注自己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银行还款账户余额、账户状态及贷款还款情况。因甲方
可用余额不足、公积金从缴、账户江结、银行还款账户不能使用及其他非公积金中心原因造成扣款
不成功的,致使全期产生的罚息及征信不良记录等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还款计划发生变化时,乙方则按重新生成的还款计划提取住房公积
金冲还贷款。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另行通知甲方,
工 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
2 甲方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