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附则
本附则内容构成《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的不可分割
的部分,系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问就委托事宣达成一致的条款。
委托人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宁波
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及《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
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在贷款期内,以对年对月的方式,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
金〈含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补充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补贴)) 账户内,不高于
当年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整佰元),直接划入委托书所列公积金龙卡账号*
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 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5以下简称“中心") 关于因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
下简称“委托提取”) 的政策规定。如果委托提取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愿按新
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核对并确认所填内容无误,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
的、淮确的,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被委托人应核对委托人填写的有关信息。
三、委托人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