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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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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上 上传于:2024-06-21
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摘要:在我国现代法制史上,尚没有那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样,在立法规划、征求意见草案、审议修改、颁布施行的整个过程中,引起全社会如此广泛关注,以致于引发轩然大波,甚至耸人听闻到“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的高度。在众说纷纭中,笔者撷取其中争议较大、关注度较高的经济补偿金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本文认为,《合同法》在当前的实施情况上来看,在经济补偿金方面不会显著增加正规守法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不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更不会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时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误读,缘于过去在实践中对违法用工企业的姑息,目前的争论属于各方的博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其合理性和时代性,时间最终会为争论画上了句号。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是在2008年的元旦进行实施的。《劳动法》给当前的劳动者进行了各项相关法定权益,比如工作报酬、工作休假、社会福利以及保险等方面进行了维护和保证,并且在细节上进行具体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劳动时间等等各项权益,从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这是继《劳动法》颁布以来,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上的又一个崭新基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之日起就杂音纷呈。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这部法律维护了人权的地位,但是还有人认为这部法律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什么会引发了国内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轩然大波,褒贬不一,毁誉参半,是恶法还是良法呢?普遍认为该法的实施可能会对当前的就业以及经济造成一些不好的后果,但是其他人认为《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加大了企业成本,削弱了企业竞争力。实际上,这种观点只看到了《合同法》在落实之后所产生后果中最肤浅的一层,而没有注意到《合同法》本身立法的用意和这部法律的本质,也就是说这些人是对《合同法》的误读。不可否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的确会对企业的用工成本产生较大的冲击,但长期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也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正如参与立法写作的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所形容的一样,《合同法》最本质的目的就是在保护当前劳动者最基础需求的基础之上,在社会层面构建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使得企业和其自身的员工共同进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会显著增加正规守法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般会从下面的三个角度来进行影响:经济补偿款、企业职工的社保,还有企业违法的成本。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规定更加合乎法规,不会对企业成本进行实质性的增加。经济补偿款本身并不是《合同法》实施后才产生的劳动成本,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中已经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并且随后的劳动部颁发的一项建议及劳动部办公厅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当中关于补偿款的请示相关部分,也曾经做过专门的复函。正是在基于这两份官方文件以及对应的其他附属文件的基础上,以及其他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规章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所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应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七类共十八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较,新增了两种情形:一是仅对当前种植固定期限环境构建下的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情况分析。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者是根据当初约定的劳动合同自身的终止条件已经达成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就会终止,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必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钱款。而《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进行针对劳动合同进行续签或者是劳动者自身不愿意进行合同的续签,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应该继续支付补偿金。二是特殊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导致破产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及关闭等情况下,劳动合同尽管被终止,但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和传统的规定进行比较的话,成本似乎增加了,但要看到,对于第一类,除非企业降低了原有的的工资标准,并且主动对原有的劳动合同进行终止的时候才会发生。因此覆盖面相对较小。对于第二类,则属于特殊情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情合理。与以往的规定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还有二点细微的变化:一是不再限定对应的补偿年限。旧有的相关法律曾经做过相关规定,如果是经过协商之后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劳动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是培训之后仍然没有办法胜任当前的工作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解除了对应的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取消了这种限制。二是工资计算基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简化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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