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XXXX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XXXXXX于XXXX年X月进入本单位,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款(款项摘要:因本人原因提出离职),于XXXX年X月X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XXXX年X月X日
注:(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