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快速有序发展,保障设施农业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 四畦村 区域内突击交付给乙方从事 ,该宗土地的水、电、路等水利、水电及道路基础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二条:土地性质、用地面积、宗地四至如下,界址点坐标具体范围,详见《勘界报告》
土地性子:
面积: 平方米( 亩)用途: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第三条: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当天,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年度土地租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此后,每年租赁金乙方应当在次年 月 日 前向甲方缴纳。
第五条:在合同期内,租赁金若因政策性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同时签订设施农用地补充合同。
第六条:乙方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 以内。
第七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甲方有权对乙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划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乙方必须按规划动工建设,圈舍、房屋等生产,生活设施,应与电力、通讯线路、道路、渠道、林地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生活设施动工建设前应征得电力、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如乙方擅自建设引起纠纷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土地租赁合同期签订后一年内不动工建设或圈而不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确因不可抗力需转让、出租、转包的,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需按规定做好排水、排碱等设施,如因此造成周边耕地盐渍化、基础设施损坏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