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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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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成了风浪 上传于:2024-08-30
14公司保密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为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包括内部文件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第三条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技术保密协议可以在有关人员调入公司时签订也可以与已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协商后签订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公司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工作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公司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公司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未执行与员工所签相关协议条款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公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第六条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如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软盘和调测说明等交回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时公司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公司时公司应当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第七条公司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公司所拥有的且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在工作期间接触或掌握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离退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业务上可能知悉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公司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年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商业秘密侵害兼职公司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我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和某些重要工作属国家科技攻关和本公司重要任务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公司任务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允许这些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年7月2日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附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八日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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