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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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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词泛滥 上传于:2024-06-20
农村信用合作社——地方信贷管理内容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以下基本介绍下农村信用社地方信贷服务管理内容: 一、农户小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 农村信用社用“自报公议”形式向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应按本操作程序的规定办理: ㈠进行农户资信等级评定: 1、农村信用社一般于每年初,以张榜公告或广播宣传等形式,将小额农户贷款"自报公议"的有关事项公之于众,公告的主要事项应明确资信等级评定的条件、申报的方式、程序、时间、地点、联系人以及审批规定等。 2、成立农户资信等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理监事成员和村两委会有关人员及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共同组成,并张榜公布。 公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一年一定,其人选由行政村提名,在征求乡镇意见后报信用社批准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联社备案。 3、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资信等级评定。 4、小额农户贷款"自报公议"的对象和条件等有关要求,祥见《xx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㈡确定贷款额度的程序: 1、下发《xx县农村信用社自报公议贷款专用申请表》,由农户自报年度最高额度贷款。小额农户贷款原则上一年一报,由农户在信用社公告的时间、地点领取申请表,自报借款用途、金额和还款计划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送交"自报公议"小组组长或信用社指定的联系人。 2、信用社信贷员进行逐户调查,测算好量化指标,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给出初评意见。 3、信用社在收到农户经过公议的借款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后的审定工作,并将审定结果予以公开。 4、按信用社核定的贷款额度与农户签订《x农信自报公议最高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的其它事项里注明:贷款的发放以借据为准。 5、依照合同核发《农户贷款证》。建立农户贷款底卡档案,并将农户基本情况录入农户贷款管理咨询系统。 ㈢资信等级年审: 农户资信等级评定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主要审查农户家庭人员、经济指标、资产负债等变动情况,看是否需要调整资信等级。 对需要调整的农户应根据年审的资信等级,重新与借款人签订《x农信自报公议最高额借款合同》,更换农户贷款底卡并修改农户贷款咨询系统信息,《农户贷款证》上填写 ××年度的资信×级,加盖“××××年度资信已年审”字样。 ㈣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 1、农户需要用款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农户贷款证和本人在信用社预留印鉴,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窗口在核定的额度内一次或分次办理借款手续,勿需找信贷人员审批。 2、会计部门应对农户贷款底卡(包括《x农信自报公议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农户贷款证、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对,审查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并经农户签章确认。 3、记载《贷款证》和内部分户帐,支付现金。 4、信用社以户为单位设立贷款分户帐。"农户信用贷款证"的借款、还款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分户帐保持一致。 ㈤ 贷款的收回程序: 1、小额农户贷款到期前10天信用社应书面通知农户及公议小组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 2、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农户,信用社可以张榜公告,督促其归还贷款,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㈥ 贷款管理与责任: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等级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档案管理参照《xx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小额农户贷款的责任管理,参照《xx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实行非全额赔偿。 对持有他人身份证、农户贷款证、预留印鉴的借款人不管是否申明代领,会计人员均不得为其办理,否则,会计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㈦信贷制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贷款资格。 1、 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利用贷款搞违法经营; 2、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农户信用贷款证"; 3、发放的贷款逾期未归还或未及时结付利息; 4、其它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因素。 二、农户其他贷款、企业贷款的操作程序 农户其他贷款、企业贷款的一般程序主要有: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的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的发放、贷后的检查、贷款担保和贷款的收回,建立贷款档案十个方面。 (一) 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包括借款农户和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贷款原因、贷款直接用途、贷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方式、抵押、保证情况、生产(经营)专业、规模、自有资金、年收入情况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由县以上工商部门提供)、成立企业的批文、《企业章程》、《联营协议》以及有效的商品(原料)购销合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等; 2、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贷款的身份证明); 3、企业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证明,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借款人年度及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表等; 5、贷款用途、还款计划、效益分析以及原有不合理贷款占用的纠正情况; 6、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承诺书。 7、申请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2) 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批文,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项目融资意向书; (3) 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4) 在开户信用社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5) 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6) 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申请书必须由借款人填写,信贷人员不得代写。 各类借款申请书要求借款人如实填报规定内容,信贷人员要认真审查,防止错填、漏填。 企业贷款申请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信用等级评估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效益,贷款人要对借款人(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农户资信等级评估及信用贷款额度管理按照《XX县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由信用社按照上级制订的评定条件和方法进行。评定的借款人(企业)资信等级限部掌握。 (三) 贷款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书上借款人填报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 1、借款人的品行、所报资料的真实性; 2、借款人的合法性; 3、借款安全性; 4、借款盈利性。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有无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曾经担任过破产、关停或恶意逃废债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否赌博、吸毒等不法行为;有否被判处刑罚;是否担任过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借款人是否有较大数额的债务没有清偿。 (2)借款人递交的全部资料的合法合规性。 (3)自有(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注册资本是否按规定注入资本金以及注入后是否被抽走; (4)借款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逃债、赖债的不良行为;是否在进行期货交易。 (5)借款用途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合。 (6)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信誉状况、资产管理状况、利润分配状况。 5、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保证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预测贷款的风险度。信贷人员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和有关经济数据,写出详实的调查报告送交有权人员或部门审批(审查),内容包括: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包括借款人现<原>住址、电话、经营场地及个人的信用状况等); (2)借款人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 (3)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结果; (4)贷款安全程度; (5)借款人对贷款的申请要求; (6)借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7)借款人的负债情况,还款能力、原欠贷款的清偿情况及现状; (8)贷款担保的落实情况; (9)发放该笔贷款的理由; (10)调查(审查)人对贷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调查结论。 调查报告要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客观全面地对项目进行论证、比较分析,明确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的具体意见,填写《短期贷款审批书》,按规定权限报批。 (四)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认真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我县信用社从2001年8月1日起实行了信贷员、信用分社、信用社、联社计信科、联社分管副主任、联社主任、联社贷款审批管理委员会七级审批制度。贷款审批人应以调查(审查)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在信贷资金和存贷比例许可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信用社自身的信贷资金、存贷比例、单户贷款与信用社资本金比例许可等情况,贷款用途和贷款的安全性,按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作出贷与不贷的决策,并对批准发放的贷款确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贷款申请金额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的,由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主任有决策权,决策贷款贷与不贷,成员有权发表看法,提出自已的意见。最后,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都要在相应的登记栏内签字。随贷款档案一并保管。由信用社签署明确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小额农业贷款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短期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中长期贷款在9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贷与不贷。 (五) 贷款的发放 贷款经批准后,贷款人与借款人根据贷款种类签订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的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要求填写全称,并与其印章证照相吻合。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应符合:合法性、严密性、明晰性、准确性原则。应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借款违约罚息利率,借、贷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条项。 合同中"借款种类"一栏填写"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中的一种;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中"还款方式"一栏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短期贷款填写:"本金按期归还,利息利随本清"或"本金按期归还,利息按月结清"或"本金按期归还,利息按季结清"的一种;2、中长期贷款填写:小额贷款跨年度的为"利息按年结清、到期还本付息",一般贷款填写"本金按期归还,利息按季结清"。 信贷档案的编号(简称信贷号):借款合同中信贷号的编制由单位简称、贷款年月科目代号、信贷员代号、借款合同顺序号等内容组成。如营业部今年发放的第一笔贷款的编号是[营020131A]第001号,其中“营”指营业部,“0201”为2002年1月,“31”为1231科目的简称,字母“A”为信贷员编号,如有多个信贷员则以“B、C、......Z”延伸,以此类推。信贷员在信用社或分社的编号由信用社统一编制,不得自行更改。 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借款合同签字做到:1、借款与担保双方当事人本人签名盖章加指印;2、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是法人,则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签字;3、如果合同中发生文字修改,必须经借款当事人签章认可;4、合同应加盖各方面当事人的法人公章。 对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要求保证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亲自到信用社来当面出具。信贷人员必须对出具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准。 如果是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还需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根据目前的情况要尽量减少保证贷款,增加抵押贷款比重。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合同生效之前,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当班会计人员在贷款发放前要仔细审查信贷人员提供的材料,核对借款人身份等无误后办理手续,先对农户开立存款存折户,将借款转入存款户,按规定的用途支付。 (六)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尽早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情况较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贷款单户每年要有两次调查报告上报联社;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大户,发放社(部)要派驻专职信贷员,进行跟踪管理并不定期报告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借款人、贷款人有关贷款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 2、 贷款使用主体是否是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现象; 3、 借款人机构、股本结构、产权关系、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变更以及债务落实情况; 4、 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产品结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企业的市场的应变能力; 5、 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生产、销售和经济效益情况以及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 6、 借款人的货款回笼和贷款归还情况; 7、 贷款人的预期效益和按约偿还的可能性,贷款利息的到位情况; 8、 贷款抵押物、权利质物的保管情况。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变化情况; 9、 中长期贷款项目的资本金到位,贷款使用,工程进度,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概算情况、决算报告以及投产后的流动资金需求,生产经营状况,预期经济效益测算等; 贷后检查的内容可根据贷款对象、额度不同作适当的调整。检查结束后,信贷员要写出分析报告,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决策部门。分析报告连同有关检查表格、资料一并归档管理,以备检查考核。 (七) 贷款担保 1、 保证贷款。 保证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人的行为,并确定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自然人的保证人必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优秀的品行。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限掌握在贷款到期后两年。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限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得签订属于一般保证或保证期限不明确合同。 企业作为借款和保证人必须有法人资格,必须有足够代偿借款本息的财产且经营状况良好。一般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企业提供保证。在办理保证贷款前,信贷员应亲自到保证人处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 信用社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农业贷款,除实行抵(质)押方式以外,各乡积极采取自报公议、农户联保和信用证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参照《XX县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进行。 在同一个信用社营业机构保证人有欠贷款的原则上不能作为其他借款人的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确定:(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局满之日起六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 抵押贷款。 担保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的财产为抵押物,信用社为债权人。并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固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一定着物;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行政划拨的土地一般不得作为抵押,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国资部门同意交足国有土地出让金,有偿转让土地可以作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根据我县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的经验教训,城内信用社、营业部除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包收包放外,发放贷款一律实行存款单或城镇房地产抵(质)押,其他信用社发放新增贷款原则上实行存款单或城镇房产抵(质)押,借款人资信特别好的可酌情允许变现能力较强的国道、省道旁房屋或集镇繁华街道旁房屋作抵押。办理抵押贷款接受抵押物必须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也不再办理动产抵押贷款,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以后收旧贷新过程中逐步减少。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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