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双方的需要,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温州市解放北路 号,约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为 年,即公元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三、乙方向甲方每年一次性缴纳租金计人民币 元,一年付一次,先付后用。
四、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水、电押金人民币 元整,合同期满,双方清理完毕后,押金退还乙方。
五、甲方提供的场地,乙方要进行装修应事先向甲方报告,方可实施,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赁经营期满,甲方将乙方的装修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六、乙方在装修或租赁期间与甲方有相关事宜需甲方帮助,甲方应积极给予帮助。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用场地用于转租或他人联营用途。乙方保证其在租赁场地内的一切商业活动都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照章纳税、守法经营。如其违反所造成的后果,概由乙方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收回出租场地。
八、乙方应爱护租赁场地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损坏,确保安全使用。因乙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坏,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或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要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器材,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对自有的商品应自行投保火险、盗险及相关险种,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调整与城市拆迁改造等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应于终止。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A、乙方逾期支付租金。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房屋和他人联营及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C、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