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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老于此 上传于:2024-05-06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XX村,身份证号:XXX 代理人:XXX,男,汉族,住河南省XXX村,系申请人之子。电话:XXX。 被申请执行人:XXX,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 身份证号:XXX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洛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X支付给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现金玖仟贰佰捌拾肆元捌角叁分和被执行期间的其它费用。 理由是:被申请人2013年9月1日驾驶电动三轮车在XXX将申请人撞伤,经XXX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经XXX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下达(2014)孟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书,被申请人不服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特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 申 请 人: 代 理 人: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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