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健全出口收汇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一核销单的领用及管理第一条全公司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单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统一向外汇管理局申领集中保管第二条各有关出口企业应配备核销单领用登记本登记本由财务部保管第三条领取核销单须凭财务部开具的调拨单及核销单领用登记本到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领用由业务管理部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对领用情况登记后由领用人将领用登记本交还财务部二核销期限第四条各出口企业财务部应根据核销单领用登记事项督促检查核销工作办理情况第五条核销期规定为即期信用证及本票出口项下的核销单原则上一个月内核销完毕远期信用证及托收出口项下核销单原则上一个半月内核销完毕第六条过期未核销的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发出催办通知催办后仍不办理又无特殊原因的业务管理部有权哲时不发核销单直到办完过期核销单为止三核销单的核销第七条核销单的核销总公司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办理下属各有关出口单位由各自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办理第八条在办理核销单的核销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核销单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以及结汇水单正本及复印件第九条如结汇水单金额中已扣除押汇利息佣金保险费等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单据及银行付款通知单第十条为便于电脑操作单位应在核销单备注栏上填上本单位代码第十一条核销单核销完毕后核销单领用人员应及时把出口收汇核销回执送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销案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注明核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