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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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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角 上传于:2024-04-20
企业与员工的保密协议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三部分: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时间及签订对象(没有案例) 第四部分: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 第五部分:一般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 详细内容: 第一部分: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性: 案例一:某进出口公司为在国外开拓市场投入了近1000万的费用,主营家具,卫浴,矿棉吸音板等在国外有吸引力的产品。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曾在国外留过学的张某。聘张为常驻国外的业务员,因张某是经朋友介绍的加之公司对国外市场的前景不好预测,故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张签订保密协议。该市场经过两年的开拓,开始有了一些订单,公司提出要与张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但张拒绝,并在两个月后提出离职。公司未批准,但张某还是离开了。后公司发现部分订单开始减少。一次公司的其他业务员偶然打开张的邮箱,发现张已经将公司的部分客户转到了另外的一家外贸公司,并有一部分交易资料。公司向公司所在地的公安局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出控告。公安局在传讯张后,查明没有签订协议和造成的损失数额不爱好确认为由,不与立案,建议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后该案在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以快件的方式向张某送达了传票。后传票因无人签收退回。该案现在中止审理。(实际等于不了了之) 此案引发的思考: 1此案在法律上的尴尬: 很具有代表性。 2没有协议,无法确认哪些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3.企业不太容易举证。 4公安局和法院对此类案件基本不好处理。 案例二:中国高科技知识产权第一案----富士康对比亚迪提起诉讼 2006年6月,富士康在深圳对比亚迪提起诉讼,控告其盗取商业机密,并索赔500万元. 2007年6月11日和2007年10月,富士康又在香港把比亚迪告上法庭。 根据富士康今年4月10日对此案的最新进展公报,富士康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两位前员工柳相军、司少青离职后跳槽到比亚迪工作。随后,柳相军成为比亚迪IT产业群体主管兼海外商务部经理,司少青则任比亚迪的系统管理办公室主管。之后,柳相军通过原来在富士康的同事获得富士康的数份文件,司少青则在富士康工作期间就带出了公司的数份文件,用于比亚迪同类文件的编制。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柳与司被检方分别控以侵犯富士康商业秘密罪。 今年3月31日,柳相军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月24日,司少青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长达两年起诉比亚迪盗窃商业机密案,使得富士康痛定思痛,决意下“狠招”。日前传出消息,富士康要求其相关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书,规定违反相关条款者必须先行向公司支付60万元违约金 此案带给我们的法律思考是什么? 富士康诉比迪亚的案子之所以成为第一大案,是因为富士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很丰富的经验。 第二部分:商业秘密的范围: 案例三:A公司为一家咨询公司,致力于企业管理咨询的研究开发工作。A公司观察到拓展培训所可能具有的广大市场,通过多方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拓展培训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确立了公司一套完整的企业流程和经营模式,在拓展培训方面也有自己的一套方案和建议书。公司经营从最开始的探索逐步走上正轨,拥有了为数不少的客户。为有效保护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为客户出具的建议书、培训流程及具体项目),A公司与其聘请的讲师签订了保密协议。不久后,A公司的副总经理及两位讲师相继辞职,致使A公司的经营难以正常运行,正准备接受其培训的几家公司也相继予以回绝。后有人告知A公司,其副总经理及两位讲师共同组建了B公司,经营模式与A公司基本相同,原来A公司的一些客户也成为了B公司的客户。于是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B公司则提交了多家同类公司的介绍、培训课程、和一些公开出版的管理类书籍,并抗辩称此类公司的经营模式类似,并已为公开出版物所描述,B公司并未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 问题:你认为本案中的经营模式,培训流程、具体项目,为客户出具的建议书是否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 案例四:A公司与B公司均从事饮用水生产行业,彼此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对自己的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王小姐原为A公司的员工,后因不满意A公司的薪酬待遇于是跳槽至B公司。A公司发现王小姐走后,A公司的一部分客户流失到了B公司,同时还了解到B公司的价格比A公司低。于是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您认为本案中A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案例四: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29页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HYPERLINK "javascript:;"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强调了新颖性和秘密性,(客户名单)。判断新颖性的标准:是否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是否被广泛地应用与工商业,教学或这科研部门,或者被个人展览,实施,销售,转样等。其他方式。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案例五:A公司与B公司均从事饮用水生产行业,彼此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对自己的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王小姐原为A公司的员工,后因不满意A公司的薪酬待遇于是跳槽至B公司。A公司发现王小姐走后,A公司的一部分客户流失到了B公司,同时还了解到B公司的价格比A公司低。于是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您认为本案中A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分析:本案法院认定A公司的客户名单不构成A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除具备保密性外还应具有实用性。本案中A公司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其名单本身也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A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但是却并不具备可为其他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实用性。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均有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其经营模式决定了任何个人及单位均可成为其潜在客户,而不论他们现在是否使用了其他公司的产品。因此,A公司的客户名单对于B公司并不具有实用性,并最终判决A公司败诉。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公司整理好并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均可构成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只有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从而具有实用价值及实用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客户名单才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案例六145页的案例青旅社的案例; 五、企业的那些信息可以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1.       设计,包括产品的设计、工程设计,其表现形式是设计图纸、设计草图等。 2.       试验结果和实验记录。反复试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试错的过程,是正确路径的摸索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得到的结果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 3.       工艺,包括制作工艺、工艺程序,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案等。 4.       配方,即化学制品、冶金制品等的配置方法,或者根据处方配制药品,包括成份和配制比例。这需要反复的试验才可获知。 5.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工具、零部件等。 对产品进行保密的意义有两点:一是保留专利申请的权利,否则一旦泄露,就不能申请专利了;二是保持占领市场的先机,否则一旦泄露,可能被竞争对手得先机。 6.       数据,数据是有价值的数字信息。每家企业都存在许多数据,包括财务数据、生产销售数据、人力资源统计数据、客户信息数据、企业经营统计数据、行业数据、历史数据等。企业的数据主要以数据库的形式存在,通过分析和处理,可以得出不同的、有价值的新信息,对生产经营和客户服务非常重要。 7.       计算机程序,只保护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免受非法复制,不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8.       制作方法,我们经常会遇到同样的产品,不同的人,不同的企业做出来的就是不一样,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制作方法不一样。 9.       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有其标示的功能,是公开的信息。但是,如果企业组织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扩展其用途或者提高其生产效率,那么,这个技术改进因具有不为公众所知的、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就成为商业秘密。 10.   管理诀窍,管理出效率,好的管理能给企业带来好的效益,因此好的管理是管理诀窍,是商业秘密。管理是对资源和要素进行配置,不同的管理实现的配置效果不同,资源配置不仅要用到好的技术,也要建立好的制度,即好的管理是将先进的技术与先进的制度的紧密结合一起,形成独有的管理诀窍。 11.   客户情报(或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遭受重大损失。只有长期稳定的名单能够成为商业秘密,因为企业已经与其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而且凝聚了企业的人、财、物的投入,能为企业带来稳定的利润。 12.   货源情报,企业调查并获得货源情报需要投入劳动,时间和经费,较好的情报不仅使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得以开展,而且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甚至是竞争优势。 13.   产销策略,现代企业基本上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决定生产,似乎不是商业秘密。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保守生产与销售的秘密可以争取市场竞争的主动。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企业的市场竞争就会被动。 14.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的内容。这些内容被泄露,招标单位就会失去中标机会而蒙受损失。 案例七: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时间: 案例八。 关于泄露商业秘密的方式 私自拷贝公司的商业秘密牟利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本案李某的最终被法院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九轰动一时的的华为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三十出头的王志骏和刘宁大学时代就是同班同学,1997年两人从东南大学物理电子学光电子专业硕士毕业后,双双加盟深圳华为。第二年,年纪相仿的秦学军从上海交大机械工程学院毕业,也加入到华为的研发队伍中。 三个年轻人很快成长为华为的技术工程师。2001年下半年,三人离开华为,注册成立自己的上海沪科公司,开始了全新的创业。他们先与上海贝尔合作,后又加入杭州UT斯达康,一路春风得意。 就在此时,三人遭到一记当头棒喝。2002年11月22日,已居住在杭州的三人突然被黑龙江佳木斯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移交到深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半年后的2003年6月,三人被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原来,上海沪科与华为的老对手上海贝尔合作期间内,由贝尔负责资金销售、沪科主攻研发,生产出新一代多业务光传输系统8501B产品。华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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