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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权利为目的演讲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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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里伸手 上传于:2024-06-21
法以权利为目的演讲范文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应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 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 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 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 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 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 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 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 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 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 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 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 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 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 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 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 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从权利性质上讲,权利的不断扩展、完善,也是人类、人类社会进步 和文明的表征。第四,权利较之义务,永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权利 比义务更适合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更有益于人类的发展,权利会随 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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