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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家利润

2024-09-04 17:08    经济发展理论    来源:365文库

开头的三章奠定了以后各章的基础。作为这种准备工作的首次成果,我们现在可以对企业家的利润加以解释了。步伐确实从容自然,为使这一章写得简短些,我宁愿把本来应归到这一章的某些比较艰深的讨论放到下一章去。在那里,所有盘根错节的问题可以全盘加以论述。

企业家利润是一种超过成本的剩余,从企业家的角度看,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声称的那样,它是一个企业的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差额。尽管这一定义下得如此之肤浅,却足以当作一个探讨的起点。所谓 “支出”,是指企业家在生产中的直接和间接支付。对此,还必须加上企业家花费的劳动所应得的适当工资;加上企业家自己拥有的土地的租金;最后,还要加上风险的额外酬金。另一方面,我并不坚持资本的利息应排除在这些成本之外。实际上,它应该包括在内。无论是以明显的方式付出利息,还是——如果资本属于企业家本人—一按照如同付给企业家工资以及付给他所拥有的土地以租金的同样核算方式处理。目前我们不妨就这样来看待资本的利息,特别是由于许多理论家都把资本的利息置于与工资和地租相同的范畴之内。在本章之内,我听任读者或则按我们的解释将资本利息一项略而不顾,或则承认其存在,按任何一种利息理论来理解,视之为收入的第三种“静态”分支,将它包括进企业成本之内。至于其性质及其所由产生的渊源,我们在这里全不涉及。 

根据对支出的上述定义,是否还含有超过成本的剩余呢?看来可能值得怀疑。因此,论证有剩余存在就是我们的首项任务。我们的解决办法可以简短地表述如下:在循环流转中,一个企业的总收入(不包含垄断因素的收入)刚好足够与支出相抵。在该企业中,只有既不赚取利润又不遭受亏损的生产者,他们的收入的特征完全可以用 “经营管理的工资”一词来加以表述。如果有“发展”,肯定要有新的组合,它必然较之原先的组合更为有利,在此种情况下,总的收入将肯定大于总的成本。 

为了纪念我们正在探讨的这个问题的最早的研究者劳德代尔,我将以生产过程的改进作为起点,并且沿用那个历时已久的关于动力织机的例子。由于庞巴维克对这个例子作过透彻的分析,因而这个例子更加受到赞许而值得引用。如果不说是绝大多数的,但可以说是许多的现代经济生活的出色人物的成就,盖属此类;特别是在 18、19世纪的那个新时代显示了人们在这个方向上的努力。诚然,在那个时期,我们看到在生产改革过程中应予区分的几种职能,比今天更为结合在一起。动力织布机的发明者阿克赖特式的人物,发明了新东西,并且与此同时,将它们付之应用。而当时他们并没有今天我们的现代信贷体系可资利用。尽管如此,可是我希望我已经为读者铺叙得够多,以致我们可以利用我们的分析工具的最纯形式来开始分析,而不需要更多的解释与重复了。 

事情于是成为这样:如果在一个其纺织工业只用人工劳动的经济体系中,有人看出了建立使用动力织机的企业的可能性,感到他足以克服创建这种企业的种种困难,并作出最终决定这样干。那么,他首先需要有购买力。他从银行借款来创办他的企业。究竟是他自己来制造动力织机呢,还是他叫别的厂商按照他定下的规格来制造再由他来使用这些织机呢,倒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如果一个工人用上这种织机就能每天生产手工工人日产量的6倍,那么,显然地,只要具备下述三个条件,这家企业就肯定会得到超过成本的剩余,亦即收入大于支出之差。首先,当新的供应量上市时,产品必定不落价,或者即使落价,但其跌落程度却不致使现在每个工人的较大产量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原先手工工人的较小产量所带来的收益。其次,动力织机的每日成本必须或则低于裁减了的五名工人的工资;或则低于减去可能的产品价格下跌数额,再减去开机器所需的一名工人的工资之后的产值余额。第三个条件是对其它两个条件的补充。那两个条件,包括看管织机的工人的工资,以及为购置织机所支付的工资与地租。到目前为止,我们假设这些工资和地租的行情处于企业家想出计划要使用动力织机之前的状态。如果他的需求相对地小,这样假设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使用劳动力和土地的价格就会由于新的需求而上涨。其它的纺织企业初时仍然继续生产,从而必需的生产手段还不致于直接地加以缩减;但对整个纺织工业来说,则一般是要加以缩减的。这是因为生产手段的价格会上涨。因此,实行革新的企业家必须预见并估计到他出现后生产品市价的上涨,从而在他的核计中也许不只是按原先的工资和地租来计算,而必须再加上一个适当的数额,为此要减去的项目里还有一个第三项。只有把所有这三种变化都考虑进去而做到收入超过支出时,才会有超过成本的剩余。

实际上,这三个条件实现过无数次。这证明了超过成本的剩余的可能性。不过,这三个条件显然不一定经常能实现。当其不能实现,而这种前景又被预见到之时,新的企业就不会兴办了。如果没有预见到这三个条件不能够实现,那就不能得到剩余,甚至还要赔本。可是,如果这三个条件实现了,那么,所获剩余事实上就是一种纯利润。因为织机,比起利用织机中所包含的同等劳力和土地服务,并采用原先的方法来生产时,能够生产出更多的物质产品;虽然在生产品及产品价格保持固定不变的情况下,这种生产方法仍可使生产照旧进行而不致发生亏损。而且,我们的企业家只要付出代价就可以获得织机 ——我们略而不谈织机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因为不进一步涉及这个问题,道理将更为好懂。于是,收入与支出之间就出现了差额。这个收入决定于价格,这些价格就是原来单独用手劳动时的均衡价格,亦即成本价格。这个支出在现时改用了动力织机以后,就单位产品而言,要比其他企业小一些。这个差额,一时不会由于我们所论究的这位企业家的出现,从供求方面引起价格变化,而告消失。这一点是如此的明显,我们此刻无须更严密地去加以阐明。 

但是,现在来到了戏剧的第二幕。魔法被识破了;于是在诱人的利润的刺激下,新的企业连续出现。整个行业的全面改组发生了,与此相连:产量日增,竞争趋烈,过时企业日渐淘汰,工人日益可能被解雇,如此等等。我们以后将比较仔细地研究这个过程。现在只有一事让我们感兴趣,那就是,这个过程的最终结局必然是一种新的均衡形势,在其中,有了新的数据,成本规律重新支配一切,从而产品的价格又重新等于体现在织机中的为利用劳力和土地服务所应付出的工资和地租,加上为利用织机来生产出产品而必须协同使用劳力和土地服务所应付出的工资和地租。在达到这种状态以前,促使人们去生产越来越多产品的刺激始终存在;在由于产品供给增加而使价格跌落之前,这种刺激也不会终止。

因此,我们所论及的这位企业家和他的直接效法者的剩余就消失了。的确,不是一下子消失的,而总是在一个递减的或长或短的时期之后消失的。虽然如此,剩余还是实现了;这个剩余在一定的条件下构成了一个确定数额的纯收益,尽管它只是为暂时性的。现在要问:这个剩余落入谁手呢?显然是落入把织机引入到循环流转的那些人手里;而不是落入单纯的发明家,也不是落入单纯的(织机)制造者或使用者手里,那些按定单承造织机的人将会只获得成本价格;那些根据产品说明书来使用织机的人,初时买织机所付代价甚昂,以致几乎得不到什么利润。利润将归属于那些成功地把织机引入到产业的人们,不管他们是制造并使用织机,还是只制造或只使用织机,都无关紧要。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首要问题在于采用,但采用还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把动力织机引进产业,是靠创办新企业来实现的,无论创办新企业是为了生产新织机,还是为了采用新织机,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我们所考虑的企业家在创办新企业时所作的贡献是什么呢?无它,只是意志与行动。他们并不是以具体的商品来作贡献,因为商品是买来的 ——或者从别的企业买来的,或者从他们自己的企业买来的;也并不是以他们拥有用以购买织机的购买力来作贡献,因为他们的购买力是从别人那里借得来的,或者,如果我们考虑到先前时期的获得额,也可说是从他们自己那里借得来的。那么,他们的成就究竟何在呢?他们并未积累任何种类的商品,他们并未首创任何独特的生产手段,而只是与众不同地,更适当地,更有利地运用了现存的生产手段。他们“实现了新的组合”。他们就是企业家。他们的利润,即我们所谈到的剩余,对此没有相应承担什么义务,就是一种企业家利润。 

正如同把织机引进生产乃是把机器引进生产这种一般情况的一个特例一样,将机器引进生产乃是最广义的生产过程的诸般变革的一个特例;变革的目的在于使单位产品的费用减少,从而在现有的价格与新的成本之间创造出一个差额。企业组织中的许多创新,以及商业组合中的一切创新,均属于此种情况。我们前边所谈到的道理,字字适用于所有这些情况。足以代表第一组情况的事,就是把大规模的制造企业引进到原先没有这种企业的一个经济体系中去。比之于较小的企业,大规模企业可以进行更合适的安排和更好地利用生产要素;而且,还可以选择一个更为有利的地点。但是,率先创办大企业是困难的。在我们所假定的情况下,种种必要条件无不缺乏:工人,训练有素的职员,必要的市场条件,一种社会和政治因素的阻力,层出不穷。而人们前所未见的新机构本身,又需要有特殊机敏才能的人把它创建起来。尽管如此,但任何人只要具备在这种情况下获得成功的本事,并且只要能取得必要的贷款,他就能够把花费更少的单位产品投放到市场上去;而且,如果三个条件都实现的话,他就能把取得的利润,装进腰包。但他同时也为别人奏了凯歌,照明了路径,并创造了一个别人可以仿效的楷模。别的人能够也愿意仿效他,开始时是一些个别人,然后是成群的人仿效他。于是,改组的过程又一次发生,其结果是当新的企业形式成为循环流转的一个组成部分时,超过成本的剩余就必然消灭。但在此以前,利润确是赚到的。重复一遍:这些人只不过是更有成效地使用了现有的商品,他们实现了新的组合,他们就是我们所意谓的企业家。他们的利得是一种企业家利润。

作为商业组合方面诸般情况的一个例子,可以列举为了某一种生产手段,也许是某一种原料,选取某一种新的和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这种供应来源,对于这个经济体系来说,原先并不存在。过去与这个发源国土从无直接的和正规的联系 ——例如,要是这个来源地是在海外的话,彼此间既无轮船往来,也无外国通讯人员。这种创新是危险的,就大多数生产者来说是不可能办到的。但如有人着眼于该项供应来源而建立了一个企业,并且进行顺利,那么,他将能以更低廉的成本生产单位产品,而在开初时现有的市场价格将实质上保持不变。于是他赚得利润。同样,除了意志与行动外,他并没有贡献任何东西;除了重新组合了现有的生产要素外,他并没有做任何事情。他同样也是一个企业家,他的利润也是企业家利润。这种利润以及这种企业家作用,也同样将在其所引起的竞争的旋涡中归于消灭。这就是有关选择新的贸易途径的一个事例。 

以服务于同一目的或大致同一目的的一种生产品或消费品,取代另外一种生产品或消费品因而费用更省的那种情况,也与单单改进生产过程的情况相类似。 18世纪最后25年间以棉花部分地代替羊毛的情况,以及一切其他生产代用品的情况,就是具体的例子。对这些情况,应该象对刚才提到过的那些情况完全一样来看待。其差别是,这时新产品将肯定不会带来象该种工业原先生产的产品同样的售价,但是,显而易见,这种差别乃是一种程度上的差别。除此以外,我们前述的道理完全适用。至于这些有关的人是自己来生产这种新的生产品或消费品呢,还是只根据具体情况来利用或处理这种生产品或消费品,并把它从现时的可能用途转向这一新的用途,这倒无关紧要。这里,这些人也同样既不贡献商品,也不贡献购买力。这里,他们也同样不过是由于实现了新组合而取得利润的。为此,我们认为他们是企业家。这种利润同样也不能长久保持。 

创造出一种新产品,它能够更充分地满足现有的需求和原先已经满足了的需求,则是一个多少有些不同的情况。经过改进的乐器的生产是一个例子。在这类场合,获得利润的可能性依赖于这样的事实,那就是,以较好的商品所卖得的较高价格超过其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成本本身也同样较高。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不难理解的。而且,把我们的三个条件应用到这种情况上去也不难,这个我就不必细说了。如果剩余是存在的,因此,如果首创更好乐器的事实出现,那么,在这个工业中,一种改组的趋势也将会开始,这种改组最终将会使成本规律重新处于支配地位。于是,这里显然也会出现各种现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出现企业家的行动,出现企业家的利润等等情况,尽管它不是永久性的。修铁路,开运河,则提供了代表另一种情况的例子。由于修建了铁路,开凿了运河,随着需求极大增长的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既使得某种需要得到了更好的满足,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单位产品的成本,这两种情况正好结合在一起。

寻求新的市场以销售某种既为该市场所不熟悉,同时该市场又从未生产过的物品,乃是企业家利润的一个非常丰富的来源;而在从前,它又曾经是一个非常持久的来源。远古时期的贸易利润盖属此类;而在黑人部落贩卖玻璃珠子可以当作一个例子。这种事情的原则是,购买者们简直把一种新商品视同天赐或古代巨匠的作品,因而其价格完全不是由生产成本来决定的。于是就有超越其成本来售卖的可能性,而此处所谓成本,包括一切为克服无数困难以进行该项商业冒险而引起的费用。开始只有少数人看出这种新的企业,并且能做这种需要胆识的生意。这也是一种企业家的行动,实现了一种新的组合。它产生一种利润,归属于企业家的腰包。诚然,这种来源迟早是要枯竭的。今天,一种适当的组织会很快应运而生,而贩卖玻璃珠子的生意很快就无利可图了。

同时,以上所述也包括了生产一种全新商品的情况。这样的商品首先必须强加给消费者,也许甚至白给而不要钱。可是重重障碍会相继发生。但当这些障碍被克服,消费者喜欢了这种商品时,就会出现一个不怎么考虑成本而仅凭直接估量确定价格的时期,此处所谓成本,基本上仍由在新商品上市以前生产这种商品必须使用的劳力和土地服务的流行价格所构成。于是,就出现了留在成功的生产者手中的剩余。同样,这些人只不过是贡献意志和行动,只不过是实现了现有的生产要素的新组合的企业家。同样,这里又出现了企业家利润。而当这种新商品成为循环流转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格被纳入正常成本关系之中时,这种企业家利润便同样又消失了。

这些例子向我们显示了作为实现新的组合的结果的利润的性质。这些例子同时告诉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其过程 ——从根本上说,那就是对于现有的生产品予以某种新的利用。企业家并不进行储蓄以获得他所需要的生产手段,也不在开始生产之前积累任何商品。而且,如果一个企业不是一下子就以一种确定的形式建立起来,而是缓慢地逐步发展成形,情况也并非如人们所将会相信的那样不同。如果这个企业家没有在一个目标上耗尽其全力,而是在同一事业上继续下功夫,那么,他将继续推行新的变革,按照我们的定义,这些变革带来一些新的企业,而变革所需的资力一般总是从他过去的利润中抽取出来的。这时,出现的过程看来有所不同,而实质则并无两样。 

如果一个新企业是由同一个行业中的一个生产者创建的而这个新企业又与他原先生产的商品有关联,情况也是一样的。这决不是常规情况:新企业大多数是由新人物来创建的,而老企业变得不重要了。即令变成了一位企业家的,乃是某位原先以每年重复他在循环流转中的作用的方式经营企业的人,过程的本质也没有什么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本人或者早已全部或部分地拥有必要的生产手段,或者看情况能够用他现有资源购买必要的生产手段,但并不改变他作为企业家所起的作用。诚然,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在一切细节上都与事实相适合了。这个新企业仍然与其它一些企业并存,它们最初仍按惯常的方式经营,但新企业并不扩大对生产手段的需求,也不一定提供新产品。不过我们之所以这样来描绘我们的图像,乃是因为事实上更重要的情况要求我们作如是安排,同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揭示出事物的原理,特别是才能揭示出新企业不一定直接从老企业中涌现出来的事实。只要加上适当的表述,是仍可说明问题的本质的。在这里,要紧的仍然只是个实现新组合的问题,而没有其它。

企业家从来不是风险的承担者。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这是很清楚的。如果新事业失败,贷款给这个企业的债权人就会倒楣。因为,尽管企业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都负有还债义务,但这种拥有财富的情况并不是至关紧要的,即使是有利的。如果这个企业家是靠过去的利润来经营,或者利用原属于他的 “静态”企业的生产手段来经营,那他也只是以资本家或商品拥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企业家的身份,来承担风险。在任何情况下,承担风险并不构成企业家职能的一个要素。那怕在名声方面他可能要冒风险,但他从来不承担失败的直接经济责任。 

现在可以简括地说,此处所谈的利润是可用开创者的利润一词来描述的那种现象的主要要素。无论对开创者的利润还可以再加上些什么含义,其基础则是在一个新企业中,收入超过生产成本的暂时的剩余。这样的开创者,如同我们见到过的那样,可能真正是企业家一流人物中的最纯正的类型。他是最严格地把自己局限于起企业家的独特作用 ——实现新的组合——的企业家。如果在企业的创建中,所有的事都进行得正确无误,在一切方面都完美无缺,深谋远虑,那么利润就将留存在开创者的手里。自然,在实践中情况则大不相同。但这样的表述仍然揭示了事物的原理。当然,这种表述只适用于真正的开创者,而不属于有时从事组建公司的技术工作,因而往往也被叫做创办者的那种代理人。他们只得到属于工资性质的报酬。最后,一个公司一经创立,其所创办的一切新的事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一下子都能臻于完善。相反,它的领导人常常要继续为新猷的实现而运筹帷幄,从而继续发挥其作为最先创办人的作用,为此,无论他们在公司中担任的是什么职务,他们是企业家。不过,如果我们假定,公司一经建立,就一成不变地办下去,那么开创者对该公司而言,就是唯一的对这个企业从事企业家活动的人。让我们假定:债券体现着生产手段的价格,股票体现着资本化了的与企业的持久利得来源有关的较高报酬,还有创办人股份(Promoter’s

shares,俗称干股)无偿地归于开创者名下。这些创办人股份将不会带来持久性的收入,而只会在这个新企业被溶入整个经济体系之前,给开创者带来暂时的剩余,此后这些干股就变得没有什么价值了。在这种情况下,利润才会以它最纯粹的形式出现。 

现在我们必须努力完成这幅关于利润的图景。办法是我们向自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要是处在非资本主义社会里,与上述现象相对应的情况是什么?在简单交换经济,也就是在那种其中有产品交换但没有任何 “资本主义方法”的经济制度里,并没有向我们提出什么新问题。在这样一个社会的经济单位中,肯定存在着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所习见的另外一种支配生产手段的权力;关于这种交换经济的这个方面,可以按照我们在下面即将论述的情况,来加以处理。而在其它方面,则可以象对待资本主义制度那样,来同等对待。因此,为了避免重复,我将转而论述简单的无交换的经济。 

这里我们考虑两种组织的类型。第一种是孤立存在的庄园,其中生产手段的绝大部分属于领主,所有的人都臣服于他。第二种是孤立存在的共产主义社会。其中有一个中央机构处理一切物质产品及劳动服务的使用,同时作出一切价值判断。我们且先把这两种情况同样看待。在这两种情况下,有些个人都享有对生产手段的绝对控制。他们既不指望与其它经济单位实行生产合作,也不指望从其它经济单位得到赚取利润的可能途径。价格世界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价值世界。因此,当我们从我们所考虑的例子进而论述非交换经济时,我们就得从作为利润之根源的价值现象来开始考察。

我们知道,在这里也存在着一个由成本规律严格支配着的循环流转。这里所谓成本规律,是指产品的价值与生产手段的价值相等。我们同时知道,在这里也一样,按照我们的定义来说的经济发展,只能是以对现有商品实行新的组合这一形式来完成。人们可能认为,商品储存的积累在这里是必需的,而且将会形成一种特殊的职能。第一个观点可以说部分是正确的;的确,商品的积累纵然不总是,但却往往是达到实现新组合目标的一个步骤。但是商品的积累从来未构成一种特殊的职能,而对这样的职能是要加上特殊的价值现象的。对商品的不同方式的使用,完全取决于经济体系的领导人或领导机关。究竟所期望的结果是要直接达到,还是要经过一个收集存货的预备阶段而间接达到,则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事情。是否所有参与其事的人们都赞同新的目标,并且都愿意去收集存货,也同样是无关紧要的。首领们不会有任何牺牲,而且只要权力在握,不会削弱,他们也就不会去关怀他们属下的人们可能要付出的暂时的牺牲。如果由于执行影响深远的计划而减少了他们属下的人们的消费 ——这不是必要的,然而是可能的——如果可能,这些人是会反对这些计划的。他们的反对可能使这些计划难以施行。如果对这种情况略而不计,那么,那些属下的人民对于事情的进程可以说是不会产生什么直接的和经济的影响,特别是压缩消费和积累存货并非出自他们的自愿。因此,这里也并不具有什么应纳入我们要描述的发展过程图景的特殊职能。如果这位首领对人民许诺他们将得到一些额外的好处,至多象一位将军对他的士兵许诺他们将得到某种特别的报偿;那只是旨在使人民更为驯顺的一种赠与,而并不构成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实质的一部分,从而也不构成任何特定的、纯经济的范畴。所以,“领主”与共产主义经济的领导者之间的差别,只是一种程度上的差别。按照共产主义社会的观点,增长的利益属于整个社会,而在领主心目中则可能只有他个人的利益,这一事实并不构成任何根本性的差别。 

从这里我们又可以进一步看出,时间因素在这里并不具有独立的影响。诚然,领导者必然会把正在计议中的某一组合的结果,拿来和同样的生产诸要素以原先的方式加以利用,在同等的时间内可以取得的结果,进行比较;同时还要和其它新的组合用同样的生产手段可以带来的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后者需时较少,其它可供选择的若干组合在那可以节省下来的时间内能够产生的结果,就必须加以考虑,以便估量各种互相竞争的利用方式的相对重要性。因此,时间要素必将出现在一个非交换经济中,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其影响是由利息来表现的,这点我们在后边将要谈到。不过,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甚至在这里,时间也不起什么别的作用。比方说,它并不会使等待的必要性,或对于未来享受的欲望变得更小,成为特殊的因素。人们之所以不情愿等待,只不过是由于在这个时期内能够做些别的事情。未来的享受之所以显得较小,只不过是由于实现这种享受的时间越晚,则对照 “可在其它情况下来实现的享受”来说,应该打的折扣就越大。 

于是这样一个社会的这位领导人,不论其地位如何,把一定数量的生产手段从它们原先的用途中抽取出来,用以实现一种新的组合,例如生产一种新商品,或以一种更好的方法生产某种已有的商品。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位领导人究竟是从至今制造同一商品的工业分支中抽取这些必需的生产手段,或者他容许现有的厂商以惯常的方式继续工作,而同时开始应用新方法与之并肩进行生产,并且从完全不同的工业分支抽回必需的生产手段,这些都是关系不大的。根据假定,新产品较之原先以同等数量的生产手段制造出来的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 ——不管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估价是怎样形成的。关于新产品的归属过程,究竟是怎样进行的呢?当新的组合已经完成而产品已经生产出来之时,其价值就决定了。所有参予新组合的诸要素的价值将会是如何形成的呢?我们最好还是以决定实行新组合的那个时刻为基准,并假定一切都是按照那个决定进行的。 

首先,生产者们必然要进行价值评定:新产品的价值,必然要和前此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以同样的生产手段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相互比较。显然,为了要估量新组合的优越性,进行这样的价值评定是必要的,否则下一步就不知该怎么办。现在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核心是,在用那些生产手段生产出来的两个价值中,哪一个将被归属于那些生产手段?有一点是清楚的:在决定实行新组合之前,只能是与旧法生产相符合的价值。因为事先就把新组合的剩余价值归属于生产手段是没有意义的,其原因是:如果那样办,实行新组合就显得没有什么好处了,从而对新旧两种办法产出的价值加以必要的比较的基础也就丧失了。但是,当实行新组合的决定一经作出,情况将又如何呢?难道这些生产手段这时实现了更高的价值,需要得到的全部满足不该象门格尔所说的那样,全部归属于生产手段,正如在循环流转中那样;从而使新产品的全部价值,如果一切都运转完善的话,能够在所使用的生产手段中得到反映?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我认为甚至在这里,劳动和土地的服务都应该按它们的老的价值来估价。这实际上是由于以下两点理由:第一,老的价值是人们习惯了的价值。长久以来的体验已经决定了这些价值,而在人们的心目中这些价值是确定了的。这些价值,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并在更为长久的体验的压力之下,才能更改。这种价值是高度稳定的,特别是由于劳动和土地的服务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它就更加稳定。与此相反,新产品的价值乃是现有的价值体系之外的东西,就象资本主义制度下新产品的价格那样。新产品的价值与老的价值不是互相连贯的,而且是各自分开独立的。因此,任何生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并非它的现实使用方式所实现的价值来估量的这种说法,还是有道理的。因为只有这个价值,亦即我们所说的前此流行的价值,才是与具体的生产手段相关联的。如果这些产品不存在了,它们也将会被从其它的使用方式所产生的其它单位所替代。任何一个单位商品都不能把价值定得比同样的另一个单位要高,如果它们要同时存在的话。现在,新组合中雇佣的劳力和租用的土地的服务,与那些同时存在的其它组合中雇佣的劳力和租用的土地的服务是同质的 ——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就肯定会出现价值差异,但对这种差异我们很容易说明其原委而不致影响原则——因此,前者与后者的价值不应该有差异。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这一经济体系的全部生产力都投入到新组合中使用,在这个阶段,这些生产力也必须是按前此流行的价值来投资。如果新组合失败,这些生产力的价值还可以再实现;如果这些生产力完全赔光,那么,损失多少也要以前此流行的价值作为基础来计量。因此,成功的新组合,也会在非交换经济中导致价值的剩余,而不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才如此;事实上这种价值的剩余,可以说,乃是一定的价值量,对于它,生产手段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归属的权利,它不仅仅是超过原来状态的一种满足的剩余。我们还可以说,发展中的剩余价值不只是一个与个人有关的现象,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我们迄今在前边谈到的资本主义的企业家利润,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东西。 

第二,通过另一途径也可达到同样的结果。领导人的企业家性质的活动 ——它的确是实现这个组合的一个必要条件——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手段。通常我不这样去设想它,因为更令人感兴趣的是将其活动和生产手段来对比它们的不同之处。但是在这里,这样的想法有好处。为此,让我们暂时把领导者的作用看成是第三种独立的生产要素。于是,显而易见,新产品的某些价值应归属到它的名下。但是,那是多大的一部分呢?领导人和生产手段是同等重要的,而新产品的整个剩余价值仰赖于他们两者的合作。对此我们无庸置评,而且它与我们在前段里的论述并不矛盾。所有价值范畴的适当份量只有由竞争力量来决定,对商品如此,对个人亦然。由于在非交换经济中不存在第二种竞争,而且由于什么是利润与什么不是利润的差别在非交换经济中也不象在交换经济中那么重要(我们立刻就将谈到这一点),因此,其价值在非交换经济中,常常就不象在这种差别非常重要的交换经济中,那样清楚。尽管如此,但我们仍可就大多数情况具体说明,有多少价值应归属到企业家的作用项下去。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如我们已经论述过的那样,生产手段是可以被替代的,但领导人却不能。因此,在必要实行生产手段的替代的情况下将会损失掉的那一部分价值,应该归属于生产手段,其余则应归属于领导工作所起的作用。而应归属于领导者作用项下的价值,乃是新产品的价值减去在没有这种领导的情况下所能实现的价值之后的差额。因此,剩余在这里是同对价值归属的特殊要求相对应的,从而发源于生产手段的那一部分要求无论如何也是不能夸大的。 

但在这里切切不可忘记,如果我们始终是就迄今流行的价值来谈论生产手段的价值归属问题,那也是不很正确的。由于生产手段从原先的用途中抽调了出去,原先使用的生产手段的边际价值确实是增长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我们观察到同样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企业家的新需求而导致生产手段价格的上涨,恰好符合于这种价值变化的过程。为此我们的表述方法也必须相应修正。但在根本上并无什么更改。当然,价值的这种增长,决不可以同发展所导致的对生产手段的价值归属,混为一谈。

谁也不能说,上述估价过程是不真实的;也不能说,作为一种特定的价值量度的利润,在非交换经济中没有意义。即令是一个非交换经济,也必须确切地知道它正在做些什么,它的新组合将会产生些什么好处,以及这种好处从何而来。但是人们或许可以说,在一个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作为一个分配范畴,没有什么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确是这样。在封建式的非交换经济中,领主确实可以根据对他的 “服役”任意地支配产品的数量,他可以任意地处置一切收益,他给予劳动者们的报酬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他们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而在共产主义式的非交换经济中,利润完全归于全体人民——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这一点本身与我们的论述无关。但是我们能不能推断说,特别是就共产主义方式而言,利润是被工资吸收了,现实生活把价值理论撇到一边去了,而工资吞没了全部产值,不,我们必须区分开报酬的经济性质和人们对它的处置。报酬的经济性质是以其生产性服务为根据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工资称呼为应该归属于劳务的那一部分报酬。在交换经济的自由竞争下,这一部分报酬或收益归之劳动者,但这纯然是由于按照自由竞争的原则,报酬是按边际的重要性来取得的。其所以必须如此,则仅仅是由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恰恰是这种工资起着鼓励努力的作用。如果这种努力依靠了另外一种方法得到保证,例如靠社会责任感或靠强制,那么这个工人所得将较少;但他的工资仍然取决于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并且,他的所得报酬如果较此为少,那就应核视为他的经济工资的一种扣除。这个扣除部分也应算是工资,与付给工人的工资,本无二致。在共产主义社会,领导人当然不会获到利润。而且可以完全肯定地说,不能认为因此发展就成为不可能。相反,这样一种组织内的人们可能经过一定时期就会形成一种颇为不同的思想,以至他们再也不会对利润提出任何要求,正如在这种社会内一位政治家或一位将军不可能企图把战利品全部地或部分地归于自己那样。但利润总归是利润。把利润看成劳动力所得的工资是不行的,这只要把庞巴维克关于利息的经典性表达应用到这上面来就全明白了。那个表达同样适用于土地的地租,土地的生产性贡献的价值及其性质,应该和某些特定个人所得到的收入区别开来。 

那么,利润应该算是哪些工人的工资呢?对这个问题可以设想两个答案。第一个答案是,可以认为:它是作为在新产品上工作的工人的工资的一部分。现在,这样是不可能的。因为要是这样,那么这些工人,根据我们的假定,就要比他们的伙伴们所得到的工资高一些。可是,他们的伙伴们付出的劳动丝毫不少于他们,劳动的质量和他们相较也毫不逊色。因此,如果我们接受这个答案,我们就要同一条基本的经济原则相抵触,这条原则就是:同质商品的不同部分,不应有不同的价值。这种看法是否公允,姑置不论,但按这种看法,确有可能产生一些格外受惠的工人。根据这种看法而进行的某种安排是可能的,但是这些工人所得到的这种剩余却不是工资。

另一个可以设想的答案是:我们称之为利润的那一部分价值,以及数量与之相对应的那部分产品,不过是国民利得的一部分,理当平均分摊到有关的经济时期内起作用的一切劳动服务上去 ——假定这些劳动服务都是同质的,或者按照具体情况,依据劳动服务上任何可以识别的差异来分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与新产品生产的工人们的所得,就高于他们的劳动的产品了。但是,迄今为止,在经济学里还没有说过,工资能高于产品总值。因此,人们很容易看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所得到的份额并非全部属于经济学上所谓的工资,有一部分收入应冠以某种非经济的称号。的确,这样一种处理也是可能的,许多其它处理也同样是可能的。社会总要以某种方式来处理它的“利润”,正如总要处理其他收益一样。社会必然要按照有利于工人的方式来处理利润,因为没有别的什么人有资格来享有它。而在这么办的时候,人们可能按照千差万别的原则来行事;比方说,可以按照人们需要的迫切程度来分配,也可以为了促进总的目标而不分配。但这并不构成经济范畴的任何变化。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工人们所取得的收入,恰恰如同土地一样,不管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不可能多于他们经济上的产品,因为超过其产品的部分并不存在。如果在我们正在考察的例证中可能有此情况,那全然是由于某些其它生产要素没有得到它的产品,如果我们把那个含混的表述“剥削”定义为:当某种必要的生产要素,或者根据情况是此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其所得在经济意义上低于其产品时,就会出现剥削;于是,我们可以说,工人们所得到的额外支付,只是由于剥削了领导人,才成为可能。如果我们把这种表述仅限于某些人力服务被剥夺了它的产品的情况——目的是排除把剥削的概念应用到土地上去的情况,考虑到在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地主,应用到土地上去是不切实际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说,出现了对领导人的剥削;我们这样说,确实无意于作出任何道义上的判断。 

因此,那怕把利润全部给予工人们,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利润也不会变成工资。在实际上,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并经常把利润和工资区别开来,这对于共产主义制度是重要的。因为对于共产主义制度下的生活的一般了解,以及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显然有赖于这一认识。所有这些考虑启迪我们,上述现象是独立于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之外的。于是导致这样一个一般的真理:利润作为一种特殊的和独立的价值现象,根本上是与经济制度中的领导职能相联系的。如果发展既不需要引导,也不需要力量,那利润也将确实存在;它将会作为工资和租金的一部分而存在,但它并不是别具一格的一种经济现象。只要情况并不是这样,也就是说,只要大多数人民,那怕只是在极其微小的程度上,与我们对之有任何程度了解的一切国家的民众,有相似之处,那么,就不能把全部收入都归属于劳动力和土地的服务,甚至在非常合乎理想的完善的丝毫没有摩擦和毫无时间因素的经济进程中,也是这样。

但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也不是永久存在的。在这里,不可避免的变化也会出现,从而使利润消失。新的组合被付诸实施;其成果指日可待,一切怀疑均已消散;从而新组合的好处,以及获得这些好处的方式方法,也就昭然若揭了。这时,充其量还需要一个经理或一个工长,而不需要一位领导人的创造能力了。这时,只需要照旧行事以取得同等好处就行了。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一个领导也未尝不可。即使由于摩擦而产生的阻力仍然必须克服,但问题在本质上已不同了,而且较容易解决。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来说,好处已经成为现实,并且,新产品总是及时一致地分配给他们,对他们来说已是司空见惯;他们不用象本书第一章所说的那样,要为更进一步的产品的完成,作出任何牺牲,或必须予以等待了。人们不再指望经济制度向前发展,而只求保证现有的产品源源不绝。这是可以料想到的。

这样,新的生产过程将一再重复。为此,企业家的活动也不再是必不可少的了。如果我们仍然把企业家的活动设想为第三个生产要素,那么我们可以说,在人们所已熟悉的新组合的单纯重复中,这个生产要素,它在刚实行新组合时原是必需的,现在则不存在了。与此同时,与之相关联的价值归属的要求也不存在了,而归属于其他要素即劳动力和土地的服务项下的价值将增长,直至囊括所有产品的价值为止。这时只有劳动力和土地才是必需的了,只靠他们就可以创造产品。价值就只归属于它们;原先归属于在一定的生产中实际使用了的劳力和土地的服务,后来,则按照众所周知的原则,均等地归属于劳动力与土地的全体。先前使用的劳力和土地的价值将首先增加,然后扩散到所有其余的部分。

因此,所有的劳力及土地的服务的价值,都将相应增长。但这种增长,必须与随着实行新组合而出现的增长区别开来,不仅在程度上,而且在种类上,也要区别开来。这种增长不是意味着在价值规模上有所增长,而只是意味着它们的边际效用的增长,这又是由于生产手段被从原先的使用方式中抽调了出来,因而生产要想照旧进行,只有提高它们服务的强度。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情况就颇为不同,那就是说,新产品的价值进入到生产手段的价值规模之中。这也可以提高生产手段的边际效用;但同时还提高了生产手段的总价值,在生产诸要素的数量比较巨大的情况下,这一差别具有实际上的重要性。因此,这时生产手段的价值表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需要的满足程度的新增长来源于这些生产手段,而且只是来源于这些生产手段,同时劳力和土地的产品数量这时变得更大了。这时它们被赋予的价值,将不再是它们在先前的循环流转中已有的价值,而是他们在新的循环流转中所实现的价值了。在这种转化的时候,归属于它们的价值比它们的再置价值为高,并没有什么意思。这时它们的再置价值已经包括新的使用方式的价值在内了。社会产品价值的增长,使生产手段的价值跟在它后边增长,而新的局面将会很快地使一个新的价值代替旧的、习以为常的价值,这个新的价值是以新的边际生产率为基础的,它终于又将变成习以为常的价值。这样一来,产品的价值与生产手段的价值之间的联系,将会重新建立起来。在新体制中将不再象前一阶段那样,存在两种价值范畴间的脱节状态。如果一切都理想般地圆满运行,那么,现在共产主义社会把所有这样产生的产品看成是对它的劳力和土地的永久性报酬,并把它分配给它的成员以供消费,那就是完全合理的。上述种种事实,将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以上所谈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的消失过程,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润的消失过程,是十分类似的。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一过程的另一部分,也就是由于竞争厂商的出现而迫使新产品价格下跌,这在非交换经济中却肯定是不会有的。当然,在这里,新产品也必然会被纳入循环流转之中,而且在这里,其价值也必然会同其它一切产品的价值发生联系。在理论上,我们仍然可以把创新的实行,与创新在循环流转中的体现过程,看成是不同的两回事。但是不难看出,在实际上,这两者是否同时发生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在非交换经济中,只要揭示出应归因于企业家活动的一定剩余,就很足以解决我们现在正在研究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剩余只能在市场机制的帮助下到达企业家之手,同时也只有通过这一机制,这种剩余才又能被剥夺掉。因此,除开单纯的价值问题而外,还有一个企业家实际上如何取得利润的问题。这个市场机制带来了若干在非交换经济中肯定不会有的现象。

尽管如此,但在一切的组织形式内,不仅利润的最内在的经济性质是一致的,而且其消亡过程的最内在的性质也是一致的。在一切情况下,那些使得整个产品价值不能归属于劳力和土地的服务的障碍,或者,有如具体情况所示,使得劳力和土地的价格水平不能与其产品的价格水平相适应的障碍,总归是要消除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则始终是:经济过程,如果不受到阻碍的话,首先是不允许个别产品具有价值的剩余,其次是总要迫使生产手段的价值上升到产品的价值的水平,与之相适应。这些原则,在非交换经济中径直有效,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则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在后一情况下,由于自由竞争,生产手段的价格必然要将产品的价格吸收殆尽。如果不能作到这一点,产品的价格就必然相应下跌。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利润竟然还存在,那只是因为从一个无剩余的境地过渡到另一个无剩余的境地,得有企业家发挥作用的一个过程,此外还要满足资本主义制度下必要的另一个条件,那就是,不会因为有了竞争企业家的利润遂立即被夺走。

利润依附于生产手段的关系,犹如诗人对于他尚在致力的部分完成的诗稿。此时利润的任何部分尚不能归属于生产手段,而拥有和提供生产手段也并不是企业家作用的内容。最重要的是,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利润也不是来自对原先的生产手段派上新用场后所引起的价值的持久增长。让我们来考虑一种奴隶经济的情况,在这里,企业家拥有土地和劳动者,他为了实行新的组合而购买了土地和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认为,对于土地和劳力应该付给的价格,应与迄今通行的使用和雇佣情况相适应;而利润乃是土地和劳力从现在直到永久所产出的价值的超过值。但这是不对的,理由有二:首先,新产品收入可以达到一定高度,但竞争又会把它位下来,因此,这种情况使利润要素无从确立。其次,持久的剩余额 ——只要它不是准地租——在经济学上,只是劳动工资的增长(诚然,在这里它归属于“劳动力的拥有者”而非归属于工人),以及地租的增长。奴隶和土地,此时对于其主人来说,的确是有了更高的价值;但是要知道,如果不考虑偶然的或暂时的利润的情况,这位主人只是作为土地和奴隶的所有者,而不是作为企业家,变得长久地更富有了,即使是一种自然生产要素初次在新组合中出现,例如一条溪流之成为水力资源:问题也没有任何不同之处。产生利润的不是水力。水力所经常产生的只是我们所谓的地租。 

因此,第一个例子中利润的一部分转变成了地租。这样一来,我们所考察的这个量的经济性质改变了。让我们假定一位种植园主原先种的是甘蔗,后来改种棉花,而种棉花直到不久以前,还是比现在更为赚钱的。这是一种新的组合;因此,这位种植园主成了一位企业家而且赚得了利润。目前,出现在成本清单上的地租仍然是相当于种甘蔗时所付的地租额。按照实际情况,我们理当假定竞争迟早会迫使收入款项下降。可是,如果仍然有剩余,那应该怎样来解释呢?并且在经济学上,它又是什么性质的呢?略去摩擦因素不计,要么,这是由于土地特别适宜于种植棉花;要么,这是由于新的土地利用导致地租的普遍上涨 ——在原则上常常是两个因素都在起作用。这一点立即把总收益中的增长部分的特点标志了出来,那就是,它终归属于土地地租的性质。这个种植园主如果继续种棉花,那么他作为企业家的作用便消失了,从此整个收益就归属于原来的生产要素。 

再就利润与垄断收入的关系来谈几句。由于在新产品问世之初,企业家没有竞争对手,新产品的价格完全是,或者在某种范围内,按照垄断价格的原则来确定的。为此,在资本主义经济内,利润中包含有垄断成份。现在让我们假定,新组合企图建立一种永久性的垄断,也许企图组成一个完全不用害怕外边有竞争者的托拉斯。这时,利润显然可以径直看成就是永久性的垄断收入,而垄断收入也可以径直看成就是利润。不过在这里仍然存在着两种很不相同的经济现象。实现垄断性组织可说是一种企业家的行为,其 “成果”表现为利润。这样的组织一旦顺利运行,这个企业就能持续地挣得剩余,不过这种剩余自后还必然归属于垄断地位赖以维持的自然力与社会力——剩余就变成了一种垄断收入。实际上,创建一个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与持续性的收益,是彼此区别开来的。前者是垄断的价值;后者不过是垄断条件所带来的报酬。 

在本书的范围内,讨论似乎应当适可而止。也许已经谈得太多了。即令我必须责备自己已经以过多的议论来使读者感到厌倦,我还是不能不责备自己还没有把所有的论点都彻底解释清楚,也没有把一切可能的误解都加以根除。这个问题的根本方面还有待阐明。在结束本题之前,还必须再谈几点意见。

企业家利润不是有如一个企业的永久性要素的级差优势收益那样的租金;它也不是资本的报酬,不管人们对资本如何下定义。因此,谈论利润率的平均化趋势是没有道理的,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此种趋势。因为,尽管我们能够在同一地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观察到异常不同的利润,只是由于把利息与利润混为一谈,才使许多著作家就这样一个趋势问题展开论争。最后我们还需要强调指出,利润也不是工资,尽管作这样的类推是很诱惑人的。它肯定不是一个简单余额;它乃是企业家对生产所作贡献的价值的表现,恰如工资乃是工人 “产出”的价值的表现。利润同工资一样,并非剥削。但是,当工资是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来决定之时,利润却是这个规律的一个显著的例外。利润的问题正好出在这个事实上,那就是,它似乎不在成本规律和边际生产力规律的作用范围之内,“边际企业家”之所得,对于其他企业家的成就来说,完全是不相干的事。工资的每次增长,无不扩散到一切工资上去;而取得成功的企业家,其最初的创收却是独有的。工资是价格的一个因素,利润则不然。工资的支付是对生产的制动器之一,而利润则否。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地租并不参予构成产品的价格,我们对于利润,更应作如是观。如果我们把一种报酬的规律性的反复视为收入的典型特征之一,那么,工资是收入的一项恒久性分支,而利润则根本不是收入的一个分支。一旦企业家的作用已经完成,它就会立即从企业家的手中溜走。它附着于新事物的创造,附着于未来的价值体系的实现。它既是发展的产儿,也是发展的牺牲品。 

没有发展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发展。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还要补充一句,没有利润就没有财富的积累。至少不会有我们所目睹的这样宏伟的社会现象 ——这确实是发展的后果,认真说是利润的后果。如果我们略而不计地租和就狭义而言的储蓄的资本化——对这些我们不认为有很大的作用——而且最后,如果我们把发展在其反响和机遇中投掷到许多个别人怀里的意外财物(这种意外财物的确都是暂时的,但如果不被消费掉,它们也可能导致财物的积累)也略而不计,那么,财富积累的最重要来源依然存在,很多财产由此而生。未消费掉的利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储蓄,因为它并未对惯常的生活标准有任何侵蚀。因此我们可以说,是企业家的行动创造了绝大部分的财产。据我看来,实际生活令人信服地证实了财富的积累来自利润。 

虽然在本章内我听任读者把资本的利息,同工资和地租一起,列为生产性开支,但在考察时我却把除去工资与地租之后的整个剩余似乎都当成是企业家的所得了。事实上企业家仍须为资本付出利息。也许我不会因为把一笔钱起先指为利润继而又指为利息而受到责备,但让我特别申明一下,我在后边还会就这一点加以充分的阐明。

利润的大小,并不象循环流转中各项收入的量度那样,可以明确决定。特别不能认为,正象循环流转中成本的各项要素那样,利润的量度刚好足以确切地引发 “必需的企业家服务或活动量”。这样一个数量,在理论上是可以决定的,但不存在。在一定时间内实际获得的利润总额以及个别企业家实现的利润,可能远较足以引发实际起作用的企业家服务或活动量所必需的数额要大得多。的确,这个总额往往是估量过高了。的确,必须记住,即使是显然不相称的个人成就也自有其作用,因为取得这种成就的可能性发挥着一种更大的激励作用,它比起理应按该利润量乘以概率系数之积来标志的那个激励作用还要大一些。对于那些沿有实现试种前景的企业家来说,这种前景也似乎是具有吸引力的“报酬”。然而,十分清楚的是,在许多场合,较小的利润量,尤其是较小的总利润量,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同样十分清楚的,在这里,服务(指企业家的活动——校者注)质量和个人成就之间的关联,比起例如专业性劳动市场上的情况来,要微弱得多。这一点不仅对于赋税理论来说是重要的——即使这一要素的重要性在实际上只限于需要考虑“资本积累”,从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的供应的增长这个意义上来说——而且也说明了企业家的利润为什么能够那么相对容易地被剥夺掉,以及为什么“领薪水的”企业家,比方说经常起企业家作用的工业经理,一般能够满足于远较利润全部数额为小的报酬。生活越是合理化,平均化,民主化,个人与某些具体人(特别是就家庭范围而言)或具体物(一个具体的工厂或一栋祖传的宅第)的关系越是短暂,我们在第二章中所列举的许多动机就会越加丧失它们的重要性,而企业家对利润的把握也就会更加不牢靠。这一进程与发展之日益“自动化”是并行的,后者又往往趋向于削弱企业家作用的重要性。 

今天,如同过去对这一社会进程的源头尚不认识的时代一样,企业家的作用不仅是经济体系不断改组的运转工具,而且也是包含社会上层在内的各种要素发生连续变化的传递手段。成功的企业家在社会上的地位上升,他的家人的地位也一同上升,他们由于他的成就而获得不直接依赖于他们各自的作为的地位。这是在资本主义世界里人们在社会阶梯上得以上升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这一进程是靠在竞争中摧毁旧的企业以及依附于这些旧企业的一切存在,所以,总是相应地伴随着一个没落、丧失社会地位、被淘汰的过程。这种命运也威胁着那些势力处在衰微中的企业家,或继承其财富却无其才干的子嗣。这不只是因为竞争的机制不容许有持续的剩余价值,因而一切利润总要枯竭,甚至还通过正是作为这种机制的推动力的追求利润的激情去消灭它;而且还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事情总是要这样发生,那就是,企业家的成功体现于他对企业拥有所有权;该企业通常由其子嗣继续经管,并很快就变成了因袭行业,直到为新的企业家所取而代之。美国有一句谚语说:三代之内,兴而复衰,信然。例外的情况是鲜见的,而衰落得更快的情况倒多得足以与这种例外的情况相抵而有余。因为企业家、企业家的子嗣和亲属层出无穷,司空见惯,所以舆论以及关于社会斗争的论述措辞,容易忽视这些情况。这些 “富人们”于是形成了脱离生活斗争的一个继承人阶层。事实上,这个社会的上层有如旅馆,里边的确住满了人,但那些住客总是变动不息的。他们之中有许多人来自下层,多到我们当中很多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情况。于是乎我们又面临了一些更进一步的问题,只有解决了那些问题,我们才能看到资本主义竞争制度及其社会结构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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