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柔刀章跃富
一、罪犯子女考公限制
目前我国除极少数公务员类别外(这种岗位许多情况下是从公务员中选调),罪犯子女考公没有限制。我参加过考公政审,也没有这条限制。我不知道这个话题是怎么来的,有点无事生非的味道,这么不靠谱。
二、罪行自负。
罪行自负仅仅限于限制人身自由和生命的处罚。即人身自由限制和生命剥夺不能连坐,是否连坐也是指人身自由和生命的处罚。罪犯子女考公限制不涉及人身自由和生命,涉及利益。谁说一个家庭的利益是不相干的,那么继承法是规定什么的?
三、有人说政审不应当是政治问题,应当是法律问题
政审当然是政治问题,否则就不叫政审。这有什么好讨论的。既然是政治问题,特殊情况下的规避当然是合理的。政审的目的就是规避风险。
公务员法中未明确规定亲属受刑事处罚,不得录用成为公务员。但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表明如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亦不被录用。而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件,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不予录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规定,家庭成员有八大罪及危害国家安全、涉黑等犯罪情形的,其本人不得录用。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上不会人人平等
这是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最喜欢操弄的话题,从中可以窥探他们当中有多少居心不良、唯恐中国不乱的危险分子,我们要时刻提防。其实,这要从两个层面讲。
从立法层面看:不存在人人平等一说。明白点说,就是法律上不会人人平等。如果你翻翻刑法,同样的职务犯罪,公职人员从重处罚。这些法律工作者会拿出来说,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不会。某些特殊岗位,立法禁止罪罚子女入职有问题吗?所以,拿这个问题说事纯粹是带风向、搞分裂群众这一套。操弄这些玩法的,不知道从立法层面看不存在人人平等吗?
从执法层面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定罪犯的子女不能报考某些种类公务员,所有这类罪犯的子女都不能报考这类公务员,不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又嚷嚷什么?
五、法律的平等应该是一种规则的平等。
罗翔在“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就是这么说的。这也是法律工作者的圣经。“规则的平等”?往往规则本身就是不平等。
讲规则平等,只有规则的前提和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一个职业NBA球队与一个小学生业余球队,用相同的规则进行比赛,你说这是平等的吗?
六、惩罚犯罪的支柱,是公正还是功利?
罗翔还说:“关于惩罚的理论,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在我看来,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你看,这些人只会重复美西方的法学理论,按照我的说法,处罚罪犯的目的,是社会行为指引:提倡、需要、否定、禁止等。
七、为什么大家重视平等,却忽视歧视呢?
罗翔还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平等既反对特权,也反对歧视。有趣的现象是,多数人往往只注重对特权的抨击,而对反对歧视并不十分重视。但其实和特权一样,反对歧视也来源人们对自我的尊重。特权是权利的不当膨胀,它是处处高人一等,歧视则是权利的不当剥夺,处处低人一等。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等。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的是结果平等,但这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的达到平等。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等”,熟悉吗?美西方那一套,就是程序正义呗。结果平等是不需要的。
八、例外的例外就会无穷匮也?
罗翔在“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还说:法治从不幻想在现世建立黄金世界,它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这也许是法律人一个重要的思维逻辑,凡事都想到最坏,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也因此,法律人很少将自己代入强人的角色,而往往把自己代入弱者的视野。法律界为什么担忧牵连制度,就是害怕出现滑坡现象,如果父母有罪,子女不能报考公务员,那么罪责自负的原则就已经被突破,例外的例外就会无穷匮也?
醉驾入刑已经有标准了,你们又说提高醉驾入刑的条件,这不是创设例外吗?你们这些人嚷嚷什么?你们不是反对例外,而是带风向挖坑创造例外,寻求例外的利益。看看这几年修法的结果,创造了多少例外。
规定罪犯的子女不能报考某些种类的公务员,不就是“凡事都想到最坏,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吗?你都这样认为了,还嚷嚷什么?